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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增值税通常简易计税,征收率3%;还会按照增值税附征部分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二、公司应当取得发票。
(一)如果没有发票,无法用于税前扣除。
(二)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面临50%至3倍的罚款。
主要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需要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账务处理应当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需要依法纳税
三、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一般随增值税征免)、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等。
此问题没有专门针对此项业务的规定,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
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文件认为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个人认可此观点,理由如下:从道理上讲,一次性入网费相当于供热设施安装费(不止是最后入户部分,还有公共部分分摊),理应随着安装进度确认收入(此安装通常比较简单,所以也就是一次性确认)。而对于分年供热服务,则对应于每年所收到供热费。
以上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是外贸企业吗?如是,外贸实行免退税,认证后的进项不得用于抵扣,单独记在出口账簿中,用于退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认证后的进项可正常抵扣。外贸企业认证的用于出口的进项,不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生产企业同内销一样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相关的栏次即可。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您好,一般而言,商事活动中发票开具时间往往是付款时,对方认为已付款,你公司应当开具发票。尽管财税2017 58号文规定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是预缴,但同样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时,因此你们先开具征税发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当然,你们如果不开具发票而开收据,或者按你所述开具不征税发票,增值税预缴,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怎么开,首先看合同如何约定,也可沟通协商。
我来为您解释一下“单位代居民缴纳”与“单位缴纳”的区别。如果缴纳主体乃是居民,供热发票当然也是开给居民,而由单位出钱,则为“单位代居民缴纳”(注意这个“代”字)。如果缴纳主体乃是单位,供热发票也是开给单位,当然也是单位出钱,则是“单位缴纳”。
如您所述,如果发票开给居民,则为“单位代居民缴纳”,属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发票开给单位,则为“单位缴纳”,不属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乃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为了反映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预算)之间的差异,可以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当月底标准原材料使用和实际原材料使用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时(可能超支也可能节约),通过该科目进行实际成本的调整。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
上述分录金额,超支用蓝字,节约用红字
"材料成本差异"属于资产类帐户"材料"的调整帐户,是采用标准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用于核算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差异而专设的帐户。其借方,登记实际成本大于标准成本的差异额;贷方登记实际成本小于标准成本的差异额以及已分配的差异额(节约差用红字,超支差用蓝字)。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各类库存材料实际成本大于标准成本的差异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各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标准成本的差异额。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所以您所述情形应该属于转让在建工程,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除了增值税还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
另外针对转让在建工程,河北省在营改增期间有过类似解答,供参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论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前提是向单位以外的个人的赠送,如果是向本单位员工赠送,需要并入工资所得计税
根据您的描述,该结算款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计入总公司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不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入账!
这个并无影响。打个比方:您从生产厂家购买商品,厂家给您开票;或者您从商场购买此商品,商场给您开票,其实都是一样的。只要实事求是即可。
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设备、房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拍卖取得设备可以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以及成交确认书来作为入账依据。入账金额要和成交确认书上标注价格一致,应该包含保证金及价款(二者相加应等于确认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