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不是代垫费用,是发生在另外的劳务或者服务,企业所得税应该不予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修理修配,不交,如果是非修理修配服务,要交。
一般来讲,某项资产的成本,也就是为了取得这项资产,而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例如: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各项无形资产、各种取得方式的成本,各有分类描述,您可对照实际情况查阅一下。大致原则都差不多。
您好,两种情况下都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视为境外服务费,属于境外机构营利的一部分。如果是分开支付的,您需要具体去咨询下支付的银行是否视为利息。其实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将合同修改为违约金,这样处理起来就比较明确了,不会和利息相关。
您好,对。价外费用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您好,1.就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安装服务,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建议设备安装费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这样海关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境内支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果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有税务部门针对此问题答复称安装费包含于总价且未单独收款,相关增值税已于海关进口缴款书中进行缴纳,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个人认为如果设备安装费用未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因为海关已代征了增值税,你公司不需代扣增值税;如果设备安装费用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海关未代征增值税,你公司需代扣增值税。
但不论怎样,都要就此安装服务按国税发〔2010〕19号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各省市税务机关可能处理此类业务意见并不统一,还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国税】12366热线最新咨询 8月15日 2016.8.15 我们近期有进口一套设备,设备总价含安装费(安装费合同没有单独体现,我司也没有另外付款),设备到港后国外的技术人员有上门进行安装服务,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要如何确认收入及计税金额及税率?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你司进口该设备时,安装费包含于总价且未单独收款,相关增值税已于海关进口缴款书中进行缴纳,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标注: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小编是这样思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这个角度理解,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不需要抵扣,而是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中国是不是有征税权),还要看协定或安排。而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安装,虽然作价是于设备一起结算的,注意这儿并不宜套视同销售,而是有价格,只是需要明确。在增值税上,小编认为也需要代扣代缴,税率是11%,同时还要考虑附加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您好,小编传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105030投资收益表的持有收益栏,税收金额不填,负值进行纳税调增。因为税法规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时确认收入,而会计核算是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实际宣告分配股利时,会计核算不确认损益,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收益。
您好,理解不完全正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但不等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不用再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