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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可以做工资表,做税前扣除的凭证,直接聘用的外部人员需要对方去代开发票,并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的时候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500块钱是起征点,超过500的话按照1%的税率。 外部聘用的劳务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您为什么要暂估收入呢?金额不能确认吗?没有出库单会涉及到暂估成本的问题,不涉及到暂估收入的问题呀
这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本身能否使用。如您所述,只是因为“,没有拿到药企相关的商业生产的资格”,这就与资产本身无关了,因此上述“之前发生的支出都需要资本化,放入设备价值里”,这样理解并不准确。而应以资产本身“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作为时间截止才对。
涉及。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既然“在境内使用……”,则为境内所得。)
因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这个不需要优惠,原本计税依据就是“零”。现在印花税没有核定征收的说法,就是以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可以签订代收协议。但至少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一、开具发票必须基于事实,不能虚开发票。
二、需要如实申报纳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营业外收入 5万
这个“营业外收入5万”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海自贸区的公司向日本公司进口货物,你公司再向上海自贸区贸易公司采购,由你公司自行报关进口,货款打给上海自贸区公司,可以的
这其实就是开玩笑了。“服务”是全体服务(建筑、运输、现代、生活、金融等)的总称,所谓“生活服务*服务费”完全乱了“辈分了;至于“生活服务*VIP服务”也根本不是税法概念。事实上,上面情形,应当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之下)“经纪代理服务”(具体项目可以据实开具)。(生活服务与现代服务一“辈”,上面则是“服务”。)
这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2021.7.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但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因此,如果持续发生核准经营范围之外业务活动,还是应当办理相应注册登记。
我给您进一下原理:因为加计抵减的基数,是“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因为其免征增值税,因而“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如您所述,既然“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则若此增值税可以依法抵扣,则若符合加计抵减其他条件,自可依法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