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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果单次(日)取得金额超过500元,是需要提供发票的。
一、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每次(日)超过500元,需要依法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无代扣代缴增值税之法定义务(若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受托代征,则依约履行)。
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事项,做彩车彩灯开回专票,这个事项应该属于为了扩大企业知名度,起到宣传的作用,应该可以计入宣传费用,进项税额不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应该可以抵扣
你的意思是接受一个自然人转让的二手车吗?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所以是否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需要根据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来判断,但不要混淆了税法规定的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规定,那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一回事,会计要根据会计制度或准则来进行核算。如果计入固定资产,是在次月计提折旧的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购的库存转为自用公司研发”,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除非研发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须做转出),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一、最主要原则:实事求是、守法经营。
二、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不在同一地方,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规。
佐证:《税务登记表》设计“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两个栏次;若不准许不同地方,自不必如此设计。
三、作为医疗器械行业,除税务、工商外,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可能也要依法监管。
不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6000的定额标准,是指以上三税两费合计6000元,是指的所有的税种和附加,按顺序进行扣减,总金额6000
根据社保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因此计算社保的基数是职工实际工资金额,而不是随便企业自己定一个数字,如果实际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时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只有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否则按照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一、若原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3%;另有规定5%,比如销售、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若已超过销售额标准,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行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生效。
三、若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九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