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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税法规定,未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对方一定要求开具发票的,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成本应当由对方承担,当然对方可以照章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发票的,开具品名可以按照运输服务开具。
既然食堂购买,理应属于职工福利核算范畴。可以与购买时作为库存商品(原材料)或者低值易耗品,领用时确认职工福利。
购入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领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或者分次摊销法也可以)
结转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您好,可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对方公司销售设备,欠付张某押金,张某同意转作对方公司设备价款。与员工账户支付住宿费类似,你公司发票向对方公司开具的发票,对方可照章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问题作了以下答复:“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必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每日每人限一次。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一、关于概念,“法人”即“公司”;您说的“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吧?
二、该“法定代表人”之遗产,包含此项债权,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一)若尚未归还,可以将债权人更换为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人(不改也可);
(二)若要归还,根据继承人的要求,转入过世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者继承人账户皆可。
另外提示一点,为了避免异议,此项业务最关键之处在于您公司确认该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人身份(若有多名继承人,更须注意)。
您的问题比较笼统、宽泛,我只能大致为您讲解一下。
注册个体工商户,到当地政务大厅办理即可(有的地方可以网上办理),目前程序、手续都比较简单,各地也要求一次办好。注册完成后,涉及税种登记、发票申领手续、纳税人资格登记、税务报备(账号、财会等),然后就是定期申报纳税。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果自有场所,还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具体要求建议直接到当地大厅了解一下。
个人认为,上述情况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一般来讲,上述理财产品无论视为存款还是投资,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若有差价,确认营业外收入(支出)即可。
二、税务方面,与上述分录相同,并无特别之处,也无其他差异。
三、法律手续方面,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一、关于“代收代付”的定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也就是说,税法上的“代收代付”,须有“委托方(而非代收代付单位)名义开票给实际客户”、“代收代付单位转交款项”两个特点。
二、若符合上述“代收代付”定义,则(代收代付单位)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若不符合上述定义,则须依法确认收入、成本、税费。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印发)第五条
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资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选择“纳税服务栏目”,点击“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查询。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您说“自行开发房地产”,难道您不是“房地产公司”吗?怎么又说“是给房地产公司开发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