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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您公司的印花税征收方式。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若上述“采购自用消耗品,没有合同,只有发票和采购明细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则不需要缴纳保障金。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若逾期不进行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则失去抵扣权利。
类似操作现实工作中很常见。比如公司规定日常办公用品到某个超市购买,公司统一结算,这都一个道理。这种操作方式本身并无限制。(若有别情,另当别论。)
您错误理解“业务招待费”定义了。打个比方:客户来您公司,您公司安排吃饭,公司人员坐陪,这费用才是业务招待费。
既然“主要是礼品”,则属于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然,给客户送礼需要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的调整处理。
您这是一个股权架构搭建的工作,从股东层面来讲,如果每家公司都是个人股东,那么只要分红就需要缴纳个税,否则利润只能体现在公司账面,不能分配。但如果设立一层公司性质的股东,有这个公司分别持有其他三个公司的股权,三个公司分配利润给股东公司,股东公司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这样资金就到了股东公司的层面,股东公司可以用分红回来的钱再去进行投资,也没有税收的问题,而如以前那样设置,只能分红给个人,个人要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资金才能去投资其他公司。企业需要根据经营需要来决定如何设置股权结构。以上仅是从资金利用和税收角度考虑的一点建议
如果有保险赔款,应该按赔款金额转销存货成本,不足部分根据企业处理意见由责任人负担或者公司负担。
分录:借:银行存款(保险赔付部分)
营业外支出(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负担部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从法定义务来讲,承租方只是印花税纳税人。至于承担其他税费,只能采取提高租金方式处理,无法改变出租人法定纳税义务。
也就是说,需要依照税法倒推为含税租金,依据含税租金开具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其他税种也是一个道理。这里最关键之处在于您须将税后租金依照税法倒推为税前租金,依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后(除了印花税双方缴纳,其他税费法定缴纳义务人皆为出租方)得出税后租金。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综合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实际计算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而且涉及不同计税方式、税率或者征收率等诸多因素,无法为您综合举例。只能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方程式计算一下;道理既明,其实只是数学问题了(也可以到当地大厅,告知税后租金,请税务人员帮助计算)。当然,承租方印花税不必参与倒推,这本身就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必包含于租金之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依据上述俩条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无偿转让或者无偿给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是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无偿转让给其他公司也一样适用这个政策。
发票可以写两个人名字。比如夫妻两人,这在现实工作中常见。至于开具发票操作,其实没有特殊之处。如实、正常填写二人名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