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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200元所得会员身份,虽与后期消费存在联系,但并非直接、明确的数量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此200元与后期折扣金额无法挂钩,即无法将此200元摊入后期销售活动。如此,此200元单独确认收入即可。
您好,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按收回的财产金额
借: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好!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对旅游服务的差额征税规定如下: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差额征税)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从上述规定来看,旅游服务的差额征税是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的(“可以选择”),与此同时,并没有强制要求旅游服务在适用差额征税是必须依照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实务中一般旅游企业会将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部分开具普通发票,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因此,增值税采用差额纳税和如何开票事实上是可以分开的,只要旅游企业正常按照附件二计算差额扣除后应缴纳的税款,无论选择上述哪种方式进行开票,都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当然,如果企业依照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那么必须在备注栏中标注“差额纳税”(事实上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如果没有标注,该张发票严格意义上属于不合规发票,存在不能抵扣和税前列支的可能。
可以按照规定确认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填报说明并未明确上述各项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建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您好!
的确如果将一般贸易进口改为进料加工复出口模式,用于复出口的所使用的进料加工物料一般不征收增值税和关税(内销除外),从这个角度来看,进口关税的确是完全节约了,但由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这个会影响计算出口退税额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进项转出”部分)的部分。同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这个会影响计算出口退税额中“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出口退税额度”)的部分。综合两部分的影响,事实上是会减少企业可以申请到的出口退税。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及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皆不相同,即使列出税率也是意义不大(比如增值税9%,企业所得税25%;但二者并非相同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如上所述,金额只有750元,减除费用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因此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仍然需要据实申报)。
应当按照3万元开具发票(数量4平方米),也就是说,开发商销售4平方米,价格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您若于同期依法取得发票,可以扣除分包部分作为您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实际情况建议您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