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这里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应当准确区分交通运输与货运代理: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若以货运代理为名,实则交通运输业务,则不仅需要依法纳税,且有逃避纳税义务之嫌。
初次购买可以依法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区别在于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直接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经营所得(税法口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向自然人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者以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直接视为出资者获得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注:若转增股本,则视为取得股权,但资本公积并非对应股权),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直接不用计提或者先按照应缴全额计提、再确认减免优惠,结果差不多;而且也各有依据。
(一)如果属于法定直接减免,可以直接不用计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如果享受起征点优惠,而取得每笔收入时,尚不确定本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先计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待期末确定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小编搜到一些相关与员工、临时工、灵活用工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文件
仅供参考:https://www.66law.cn/laws/407525.aspx
https://wenku.baidu.com/view/bea6fd2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5c.html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09154873.html
https://wenku.baidu.com/view/049fca014028915f814dc26c.html
一、会计“职工薪酬”与税法“工资薪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大于后者,税法层面,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这些皆纳入会计“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单独作为项目进行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离职补偿金,并且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离职补偿金”并非相对固定,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定义。
之前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三、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写申报表时,可以填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九、其他”行相关列次。
不知道您说的产品是不是食物,食物中适用9%税率的主要有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这些跟您说的情形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不知您说的是否包含在其中,我理解您都经过了油炸的加工过程,不应该属于上述粮食或者蔬菜9%的范围,应该按货物适用13%税率。
而且您是只收加工费用还是销售产品,这也不一样。或者您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产品具体是什么吧。
关联公司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这是基本的税收原则,我个人没有更好的可以不交税的办法。
这属于业务宣传费,同时应当视同销售。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