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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前几次税率调整时就有人提及过。
其实,这不是税法问题;只是市场定价问题。打个比方:税率从16%降到13%了,您到超市去买东西,买了116块钱的东西,到收银台结算,您和人说,现在税率降了,我给你113元就可以,人家肯定不同意。
再打个比方:厂家通过改制工艺,成本降低了10元;您和他说,我们结算时,少给你10元吧。他也许同意,但那是促销目的。并不是人家成本降低就必然导致价格下降的结果出现。
税率下降,是针对整个环节。至于哪个环节收益更多,这取决于市场。再打个比方,如果市场缺货,即使税率下降,他价格上涨,您也得买;如果市场过多、卖不出去,税率不调整,他也要降价销售。
您好,只能选择享受一个,并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Ø 参考: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在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请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答道:“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一、可以作废、重新开具。
二、如果程序上无法作废,可以先红冲、然后据实重新开具。
这个问题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相关文件推定出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待抵进项税额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
您好,该三方合同,贵司销售货物对象应当是融资租赁公司,并开具相应发票,只不过该货物及销售方是经购买方确定的,建议合同予以清晰表述。融资租赁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租金产生销项,从贵司购进货物是相应的进项。
不是“开票后是否确认收入”,而是“确认收入才能开票”。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货物来讲,预收款不能开具发票;若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可以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涉及因素太多,恐怕无法全面回复。
基于您提及一个因素:累计盈利8600多万。如果您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则原公司注销恐怕涉及大额个人所得税问题了。因为注销、清算之时,这个累计盈利肯定需要分配给股东的。
关于企业划型,应当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文件。文件中,分行业划分不同类型,其指标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各行业指标不一。
例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您可根据您公司所属行业,查阅文件相关指标。正如您所述“就我企业情况请老师给予明确答案”;您得告诉我“企业情况”,我才能给您准确答案啊。
一、账务处理
其实,直接不用计提或者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与先按照应缴全额计提、再确认减免优惠,结果差不多;而且也各有依据。
(一)直接不用计提或者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先按照应缴全额计提、再确认减免优惠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税务处理
参考税务机关相关答疑,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您好,涉及以下两个文件,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的时候,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您好,如果有相关证据资料是用于宣传推广,则无问题。
您好,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子公司吸收合并后,只需要调整长期投资的成本即可。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
贷:长期股权投资-B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