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注:有这种可能,但并非一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电梯公司若为上述情形,且对安装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票面征收率(不叫“税率”)3%是正确的。
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不可以,差旅费指的是本企业职工为本企业出差产生的费用,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不能计入本企业差旅费核算,这种情况可以约定费用由咨询公司负担,相应提高咨询费用,这样可以取得包含差旅费用的咨询费发票进行列支,或者作为企业招待费进行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赠送买两个A 送一个B ,属于买一赠一的销售形式,应该A,B开在一张发票,发票的总金额为两个A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需要在买两个A 和一个B 之间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确定各自的销售金额,并分别确认A,B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分别结转A,B的成本。
增值税开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可以参考河北省的规定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赠送100台机器应该和客户购买的主要货物开在一张发票,发票的总金额为主货物金额,但是总金额需要在主货物与赠品之间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确定各自的销售金额,并各自确定主货物以及赠品的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分别确认主货物及赠品的收入、结转主货物及赠品的成本。
增值税开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可以参考河北省的规定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子公司B注销,应先进行清算,清算环节进行资产清理,如清算方案确定以资产对股东进行分配也是可以的,按照您的描述应该是以资产对股东A进行清算,那么应根据清算方案应对股东A分配固定资产,就完成了固定资产的转移,但转移过程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长期投资
文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可以选择在清算环节对资产进行清理收回资金,也可以选择在清算后分配环节分配该资产。
如果简单调平,则分录很简单。
借:存货(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成本等)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但这样写分录只是结果相符,无法反映业务全貌;最好理清不符原因,从根本上写分录,最后结转至上述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所描述情形,如果界定为一种组织会议支出,那么按照会议费扣除的话需要满足会议费扣除的必备资料,最主要的是发票也应该是会议费的发票,现在您取得的是旅行社开的发票,而且项目是团费,而且不是职工的旅游团费,从内容上来讲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招待费用了。因此不能全额扣除,应计入招待费,按规定比例计算限额扣除。
可以根据退货金额、数量填开上传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其实这个问题不必想得复杂。打个比方:原先1200元卖了10件,单价120元,单位成本80元。(不考虑增值税,或者权当依法免税;道理一样,只是为了方便计算)
原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后来因为质量问题,又赠送2件。则相当于1200元卖了12件。收款分录已做,不必另做。发货分录做了10件,再补做2件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税务方面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上所述,由于“重新签订维修工程合同”,且“合同为包工包料”,则除非“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原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含此项“维修工程”,否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不需要重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