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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一、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法明确规定的。
二、海关滞报金(广东税务答复)、社保滞纳金(北京税务答复),则有税务机关答复可以税前扣除。
三、上述滞纳金,并非税收滞纳金;且有非税滞纳金参考,可执行税法一般规定,即实际发生支出可予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水稳”是什么?麻烦您补充一下吧。
一、发票(税法要求)、评估(公司法要求)皆需要,且评估可证明发票金额公允。而无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
二、需要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投资方相当于销售此项专利技术,并获得“股权”作为对价。因此,投资方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可以代开。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个税。企业如果发生真实交易并取得合规发票就没有风险。
一样的,视同销售会按市场价确定计税依据,和您采购是否取得专票普票无关。
您可参考如下问答。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是否含税?
答: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否则应填写含税金额。
政策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9年3月)第4条
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这个固定资产是不是自己的?如果是自已的,就并入原值,一并计提折旧。如果是租来的,那就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A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B涉及印花税。A给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可以依法抵扣。
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应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计税调整。
咱们举例来讲:比如您租这个设备,租了三年,一年租金100万;那一开始就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然后分期摊销、付款、折旧即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最后结转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如上所述,出租也是一种“使用”方式,因此这就不算是“新建房”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据此,受托方应当给您(委托方)开具“加工劳务”发票。您可作为货物销售,则开具“销售货物”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