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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保理公司普遍的做法是,设置“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核算商业保理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比例对应收保理款中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在资产负债表日时,按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借记“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本期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大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小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般情况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七)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您好,1. 折旧费当年多计提了几个月的费用,您可以具体说一下嘛?是加速折旧,还是错误的多计算了几个月?如果是加速折旧,属于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的行业,并且没有才是差异的话,不需要纳税调整;
如果您属于会计计算失误,首先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修改会计报表,这种错误,不属于财税差异,所以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里调整,而是修改调整您会计上的年报。
2.房租摊销如果也是会计差错,同理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修改会计报表,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
您所述属于会计差错,不是财税差异,所以不调整申报表。
您好,1.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包含契税、印花税。
2.预提的时候,计提计入:
借:税金及附加 贷: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增税/附加税
没有查询到您说的没有取得土地证,办理手续前,按70%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您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去年购买”,则去年并无1%征收率,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这个文件对财税2017(44)号文,财税2017(77)号有的内容进行了延续,但内容有变化,例如对农户贷款没有延续
使用党建经费所购买商品或者发生业务活动,显然并非增值税征税项目。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应当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目前,“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日(次)300-500元(租赁不动产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上述起征点以下不必提供发票;超过则须依法提供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未超过800元每次(月),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混合销售与营改增没有本质区别。
二、对于一般混合销售来讲(非建筑),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开具发票。
三、对于特殊混合销售来讲,即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则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开票。
若未依法分别核算,则依法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