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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您理解,我先为您打个比方吧:您开了个饭店,来了个客人,点了一桌菜,自己带了酒,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客人带的酒吗?再打个更极端、可能更容易理解的比方,这个客人吃着饭还用自己手机听课,这个“课时费”您需要考虑是否确认收入吗?显然不需要的。
甲供材与上述酒、课时一个道理,这时甲方的事,与施工方无关,施工方不确认收入。(注:除非合同包含,而以材料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您所能抵扣的,只能是票面增值税额,即“小规模纳税人依据3%征收率所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是计算抵扣的。)
需要视同销售,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另外,如果符合《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您的描述,是你公司的雇员派到外地工作,虽然社保事项委托人事代理公司代办,但该雇员依然属于你公司员工,所以支付给雇员的属于工资薪酬,应该按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员工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注:对于非金融企业资金无偿拆借,通常会用到此条,即以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一)、(三)两项多半用不到。)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此项规定,若借贷对象并非关联方(若为关联方,则另有特殊规定,自应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处理),且并不支付利息,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买方报关时候,报关单的发货人为卖方会影响到出口退税。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的不良后果: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但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卖方就要视同内销处理,按内销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时,还会滋生“买单出口”、“配单配票”的土壤,给不法分子骗补骗税提供可乘之机。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在此提醒卖方,若要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之所以现行政策会如此规定,是因为制定政策时还没有以EXW价成交方式报关出口的业务,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如果卖方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政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确定,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境内公司或者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租赁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和承租方是什么身份是没有关系的。出租工业用房属于出租不动产,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因此取得收入应该想对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开票和罚款是有依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在南京设立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南京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抱歉,目前我们还未掌握上述地区地税收返还的具体比例,请咨询当地的财政或招商部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为A公司以设立或对B公司进行增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政策,需做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公司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产或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公司会计处理,借: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因此,贵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开具预付款发票,即项目为“建筑服务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