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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垫付分录正确。
借:其他应收款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返款分录也正确
借:银行存款 2万
贷:其他应收款 2万
如果剩余1万由您公司负担,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1万
贷:其他应收款 1万
至于发票,并无关系,此类工伤赔偿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必非要发票。可用相关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单据等入账即可。
会计、税法并无差异,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此种情形不必视同销售,也不必进项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您好,财税〔2018〕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对一般物流企业或者从事国内运输的企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或当地政府看看是否有其他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关于核算,不一定是按车来核算收入与费用,按订单、按业务分类等也以核算,主要看您的业务模式。
这个问题我谈一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如果公司规定,招聘费用(自然可以包括面试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此,公司可以要求上述机票依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一项费用(招聘费用),无论是否录用,皆可依法抵扣。(也许税务机关会认为这属于“个人消费”,并非公务费用;因此提前沟通、确认是有必要的。)
二、如果发票以个人名义取得,则无论最终是否录取,面试时皆非本公司员工,机票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我用专业(尽量通俗)术语为您解读一下上述说法:
商家不开票,按照100元销售给您,这种情况下他大概会逃税;也就是说,他该赚多少还赚多少,只是把应当给国家的10元逃避了。
如果您要开票,他就要涨价;因为开票他就无法逃税(或者说逃税风险要大了)。也就是说,他该赚多少还赚多少,只是把应当给国家的10元让您承担了。
如果您要开票,他要涨价,您接受涨价,那他自然应当按照110元给您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依据税法规定,未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对方一定要求开具发票的,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成本应当由对方承担,当然对方可以照章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发票的,开具品名可以按照运输服务开具。
既然食堂购买,理应属于职工福利核算范畴。可以与购买时作为库存商品(原材料)或者低值易耗品,领用时确认职工福利。
购入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领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或者分次摊销法也可以)
结转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您好,可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对方公司销售设备,欠付张某押金,张某同意转作对方公司设备价款。与员工账户支付住宿费类似,你公司发票向对方公司开具的发票,对方可照章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问题作了以下答复:“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必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每日每人限一次。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一、关于概念,“法人”即“公司”;您说的“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吧?
二、该“法定代表人”之遗产,包含此项债权,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一)若尚未归还,可以将债权人更换为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人(不改也可);
(二)若要归还,根据继承人的要求,转入过世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者继承人账户皆可。
另外提示一点,为了避免异议,此项业务最关键之处在于您公司确认该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人身份(若有多名继承人,更须注意)。
您的问题比较笼统、宽泛,我只能大致为您讲解一下。
注册个体工商户,到当地政务大厅办理即可(有的地方可以网上办理),目前程序、手续都比较简单,各地也要求一次办好。注册完成后,涉及税种登记、发票申领手续、纳税人资格登记、税务报备(账号、财会等),然后就是定期申报纳税。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果自有场所,还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具体要求建议直接到当地大厅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