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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交易属实,单价过高不是因为关联交易定价或者其他避税原因,在市场定价范围内,稽查风险是很小的,另外,税务局的稽查是有一定规则的,在系统内随机抽取。若您是正常交易,即使被稽查,您也可以提供合理证明。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2019年增值税改革后,税率相应进行了调整,但目前没有单独的条文出来对软件的即征即退做规定。在执行中,税务局是会按纳税义务时间来判定适用税率的,如果您目前销售的软件税率是13%,那么相应的计算公式应该也会用13%来对退税额进行判断。具体您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
您好,按您的描述机器人和底座等是属于还需要加工的,在大分类里算库存商品,但如果公司核算允许的话,您可以细化,比如在库存商品下细分原材料科目,即库存商品-原材料,在原材料下又可以细分机器人、底座等,即库存商品-原材料-机器人等。
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如果项目仍在施工中,将上年多计部分红字冲回即可
借:工程施工——成本(负数)
贷:应付账款等(负数)
二、如果项目已经完工、结转损益,或者阶段结转损益,则需要调整相应损益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负数)
贷:应付账款等(负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件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有销售折让,需要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上传,这时对方才能开具红票,这时应该是可以对应原来开具的发票的商品的。而且即便增值税你收到负数发票没有多抵扣,但在没有确定药品品名的情况下,你的成本也没有办法核算啊,所以还是要协调对方开具对应品名的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您应当对于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区分:若对应于前期应税项目,则可以依法抵扣;若对应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结转到相应成本费用即可。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处理上,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账务处理相同。
借: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件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有销售折让,需要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上传,这时对方才能开具红票,这时应该是可以对应原来开具的发票的商品的。而且即便增值税你收到负数发票没有多抵扣,但在没有确定药品品名的情况下,你的成本也没有办法核算啊,所以还是要协调对方开具对应品名的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