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
但分析一下财税[2007]102号文件所规定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收,这种不竞争款型给付与您所说的员工竞业协议的补偿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个人理解不能按照这个文件对你所说的签订竞业协议取得的收入征税。
在财税[2018]164号 文件中,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我们可以把离职竞业补偿金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看待,应该更合乎事情本质。
我理解应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征税,但您说是每月取得,而不是一次性取得,又与该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我理解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换算一下月收入免税额度,与5000元进行比较来决定是否需要缴纳税金。
因为没有具体文件规定,针对您的问题作上述分析,建议详细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对于您说的取得走逃户开具的发票,如果您能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不需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如果不能按文件规定取得证明资料,是需要按照税务要求,进行2018年度纳税调增处理。
异地缴纳税金应该通过“应交税费——**税”借方核算,即预缴时:借:“应交税费——**税”贷:银行存款。
缴纳个税也需要通过“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代扣代缴时计入该科目贷方,上缴时计入该科目借方。
工伤保险,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上缴时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根据情况自己设定明细核算科目,二级科目就可以是支出的具体项目。
公司出现在制品损失时应该进行损失挂账处理,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存货 ;收到保险赔款: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保险不足弥补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核算。或者简便核算的话也可以不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直接收到保险赔款时冲减在制品的成本,即:借:银行存款 贷:存货
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针对的是货物的关税等,若对服务应该还是要征税的,但每个监管区域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同,您可以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务局,是否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可以享受。
您好,如果是因为和对方有货物或服务的往来,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按约定执行,比如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等,而给到的经济赔偿,合规的做法是需要开票的,不论是您开红字发票还是蓝字发票。
若您想不承担税金,也可以采用由对方赔偿实物或服务的方法,但这种方式要不交税必须要求给到的赔偿和正常的销售体现在一张发票上,即以销售折扣的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体现在一张发票上,可以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交增值税,这样一来即折扣是免增值税的。您可以和对方公司协商下,看看销售折扣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