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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本身并非不得抵扣、不得扣除之原因。也就是说,并非因为“垫付”而导致不得抵扣、不得扣除;若有其他税法原因,另当别论。
先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贷:银行存款
只要上述资金垫付、归还清楚明确即可。
依据层面: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三流一致”是指销货、开票、收款一致;并未限制“垫付”。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问答:
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上所述,工作包括“设计、加工并提供给客户”,显然属于“广告服务”(即使考虑“设计”,也实质上区别不大,设计、广告税率一样)。至于即使认为这些灯箱、KT板属于货物,顶多也是“混合销售”,应视主营计税、开票;而“广告文创公司”主营当然是服务而非销售货物。总之,个人理解,按照服务开票并无不当;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据了解,目前基本掌握对于每个人,每日不超过一次(其实想想也有道理,如果不这样操作,那么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拆分为起征点以下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不区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复】您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院收到企业捐赠的一台钢琴(无发票),应进行评估确认钢琴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即 借:固定资产-钢琴
贷:营业外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可以。总公司和分公司,本身就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分公司的行为就是总公司的行为,我用手拿了你的杯子,不能说是手拿了杯子,而否定是我拿了杯子,我是总公司,手是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不含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待收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此一来,资产即与发票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因此,上述补贴款冲减汽车成本并无不当。
一、需要视同销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此项业务来讲,赠送行为其实乃是成本组成部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税法规定计算)
您好!
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强调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鉴于研发活动的专业性,需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进行通力配合,共同确认资本化和费用化划分的时点阶段: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本准则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一)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二)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三、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对于如何设置研发明细科目,并没有做详细具体的规定,企业可结合下述高新技术和研发费用的核算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比较精细化的核算。
高新技术方面,主要强调的是按照研发活动、设置辅助账核算以及保留相应凭证明细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研发加计扣除方面,税收文件作出了如下规定,主要强调了按照研发活动、需要设置辅助账核算、费用归集准确性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也对辅助账和费用归集作出了要求,并给出了参考的辅助账与归集表格式。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一项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仅在于是否收到款项(有时候未收款项也要视同销售),而在于是否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如上所述,公司虽然收到政府款项,但所对应的乃是“拆除房屋建筑物”,而非将其销售给政府;因此,并非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公司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提供相关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水果批发、零售”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依法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属您之员工,则依工资薪金所得;若非您公司员工,则依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