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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税种计税原理不一样,土地增值税按照厂房的增值税部分缴纳,印花税按照售房合同金额缴纳,其他税种不是单独按照售房来计算,需要与企业其他业务综合计税,比如所得税要将售房收入与其他经营项目综合纳税计算所得。增值税及附加需要考虑当期所有的进销项计算缴纳。
您好,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直线法)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第7列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主要用于统计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根据以上表的逻辑关系第七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可以为负数,第九列纳税调整金额可以没数。
不需要补交,减半的意思就是在减免期间,按照一半的金额来征收。
金融业不属于其他服务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金融业是独立的一个行业,与生活服务业是并列的
您好,应当有,如:可能收到的政府补助、正常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存款利息收入,或零星发生的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等,均需要通过利润表进行反映。建设资金在建设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财务费用,冲减财务费用就相当于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正常申报即可。如有亏损,可按规定年限由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如有所得额,应申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您好,对于社保会不会稽查,风险敞口有多大,目前好没有具体制度,各地执行松紧也不一,所以无法帮您预测未来不可知的风险。
针对“员工”来讲,扣缴义务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就自己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至于汇缴,责任主体乃是“员工”。员工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员工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如果员工没向单位提出上述要求,则单位没有义务代办。
既然员工今年已不在本单位,自然不会来找您代办。
建筑服务另有特殊“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二、至于其他税种,若分公司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申报纳税,则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贵司在贵州的房屋对外出租,如果该房屋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则无论何时出租,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原因是当年取得时,是在营改增之前,那时并没有生意人进项,所以,取得租赁收入只能按简易计税。
关于取得的时间点,36号文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贵司开发的项目转为自持,应按该时间点判定其新老项目,如果判定为老项目,则该项目建设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用于抵扣的,应当转出,不得用于抵扣。
建筑企业异地项目均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所以,应当没有这样的洼地。如果有,也是公司注册地,会有税收返还,但建筑企业的注册地没有办法轻易变更(涉及资质问题),所以,应当不存在这样的洼地。如果有,也是变通,通过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参考:海南国税
(三)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建房”但未“售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只要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就要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甲供”部分,原本就不是您公司的“销售额”。
二、所谓总额法、差额法,主要针对分包工程。
一般计税方法下,需要全额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分包部分可以索取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下,则是直接按照减除分包部分后的销售额计算税额;原理其实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