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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次月发票已到,暂估回冲业务不需要附红字入库单,直接冲回原分录,然后按照发票金额和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发票附于新做的分录下作为附件。如果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在无发票情况下,只是符合货物已到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可以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暂估入账,即使没合同协议,对于该笔货物价格双方肯定也是有过商议的。
首先个体户注销时,应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因此你公司的债务应该在其注销前偿还,但如果确实未偿还的情况下对方已经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按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销也不能逃脱债务。对等的,债权也应该由负责人继承。因此如果确定原欠款对象是注销的个体户,可以由对方提供注销证明及说明,直接向负责人个人支付,但建议采用转账方式,而不是现金支付方式。建议此问题再和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
财税2016 36号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描述的利息应该是银行给予的存款利息收入,而不是上述贷款性质利息,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计提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计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子发票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目前较多使用的是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你公司可以申请开具电子发票。需要关注电子发票开具的特点、电子发票不能作废、电子发票信息的存储、与现有业务如何对接等问题!具体如何申请可以咨询主管税局。
您好,总分机构资产调拨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不用于销售,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答复】您好!您是想规避“工资薪金”缴纳社保吗?
代理合同即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与外勤人员即业务员鉴定代理合同,业务员取得的收入应为劳务收入,虽然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上没有具体规定,税收根据合同和业务的实质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问题描述不够详细,根据描述推断业务内容是:互联网公司在网上卖保险,由于没有保险经纪牌照,所以引入了XX保险代理公司,法律关系是XX保险代理公司在你们平台上代理销售保险,你公司向XX保险代理公司收取固定费用(席位费)和提成费用,XX保险公司向XX保险代理公司支付保险佣金。税务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平台使用费,类似淘宝网,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提成费用,均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6%),开票给XX保险代理公司。
对方账户注销,指的是公司注销还是银行账户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可以和对方联系要其他账户,企业注销的话,你这就是无法支付的款项,应结转的营业外收入
您好,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逻辑是,先以公允价出售,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和收入,再将出售款用于促销增加销售费用,因此促销用于视同销售并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增值税和个税方面,如果发放和业务销售是同时发生的,即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进项可抵扣,无需扣缴个税。如果是过年过节回馈老客户的,则一般认为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可抵扣,并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二):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相关要求,原“10%税率的服务”调整为“9%税率服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栏次。
例如:本月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元,税额90000元;开具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20000元。
《附列资料(一)》 “9%税率服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0-200000=8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0-20000=70000(元)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