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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认一下您的问题是所得税前,哪些资产损失不能扣除?(增值税叫抵扣,所得税叫税前扣除,根据题面,感觉你是问税前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损失只要满足该公告要求,取得相应的证明损失的证据资料,都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数量可以以小数表示,但开具的多张发票合计数量应等于一。可以按照付款比例进行数量分摊进行填写。
您本身是小规模纳税人,您的增值税就是简易计税方式。
售出客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售出客票款时你们已经给乘客打印了乘车票据,以票据存根连就可以作为记账依据,无需在开增值税发票了,
结算客车主款时(我理解是你们租用其他人车辆进行客运,是这样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一、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适用“经营所得”,二者属于不同项目,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如上所述,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而若有综合所得,已经适用各项减除、扣除,自然不能重复减除、扣除。
三、从来没有“年收入12万以下免(个税)”一说。
四、原先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规定,目前此政策已经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现在可以抵扣)、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了上述明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都可以抵扣,您说所说的研发购进材料以及研发委外涉及费只要取得了专票,并且不是用于简易、免税项目,也没有发生非正常损失,就可以抵扣
亮化工程属于建筑服务项下的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建筑服务税收编码,名称可以自定,比如“亮化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备注栏要注明亮化工程的服务所在地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所得税相关规定,只有给员工缴纳的社保,单位负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您首先需要确认外勤业务人员是否属于本公司任职受雇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是就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单位负担部分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是提问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损失包含什么吗?
根据财税 2016 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属于以上列示的非正常资产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是正常资产损失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进项 税额。
代扣代缴境外业务增值税抵扣是以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扣缴凭证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定了认证抵扣时限360天,所以代扣代缴境外业务增值税抵扣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