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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如您所述,既然“劳务公司给我公司开发票”,则并非“工资薪金支出”,而是属于“劳务费支出”。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您好,雇佣非全用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支付给非全用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支付时应当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须取得发票,可以工资表入账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非全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签订口头合同。
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半个月需要支付一次工资。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收到工商银行手续费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这是正确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收取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
一、首先将厂房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扩建必要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预付(应付)账款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对于上述勘探费及测绘费,您公司应当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一)若不符合,直接费用化即可(计入管理费用)。
(二)若符合,仍然作为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四、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您好,由于您的提问较广,以下仅供参考: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内部建立的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方法和规程。现代化企业管理的产物。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外部环境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需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该制度包括的基本要素是: (1) 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2) 严格的审批检查制度。(3) 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4) 严密的保管保卫制度。(5) 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6) 胜任的工作人员。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直接决定着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数据和其他经济资料的可靠性,现代审计总是把被审单位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当作审查的起点和重点,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核实和评价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深度和侧重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即: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不能在2020年第二季度或者2020年汇算清缴补报,而是补报于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并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也就是说,资源税原本只是开发环节征收。但是您这儿一个特殊情形,就是涉及关联交易。当然,既然“市场价”销售,那就应当没有问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小编传话:
会影响,但不要紧,因为在一个年度内办结了。安全起见,交完之后最好找管理员查询一下信用有没有扣分。即使扣了也不怕,还可以修复。
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当一并计算扣税;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要有证据证明这不是贵司的收入,无须申报纳税,金额小,不会引起注意,但金额大,必然会从报表上反映出异常。
问题2,业务真实,无风险。
问题3,需要有合同协议相互印证。如业务真实,则无风险。
上述业务是否涉及洗钱的问题,贵司可参考人行的规定。
实事求是地讲,这个问题涉及因素非常复杂。
一、若以公司名义,则直接涉及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成本可以作为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但这终归属于公司资产,若要归于个人(否则口径并不可比),仍须以转让或者分红(同时又视同转让)等方式;则又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二、若以个人名义,显然要给公司使用。则购买时涉及契税、印花税;持有时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而租给公司使用(或者无偿使用而视同租赁),仍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上述各项,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税率等各有不同;若只是给出一个买房概念,确实无法下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