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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不含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待收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此一来,资产即与发票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因此,上述补贴款冲减汽车成本并无不当。
一、需要视同销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此项业务来讲,赠送行为其实乃是成本组成部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税法规定计算)
您好!
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强调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鉴于研发活动的专业性,需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进行通力配合,共同确认资本化和费用化划分的时点阶段: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本准则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一)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二)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三、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对于如何设置研发明细科目,并没有做详细具体的规定,企业可结合下述高新技术和研发费用的核算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比较精细化的核算。
高新技术方面,主要强调的是按照研发活动、设置辅助账核算以及保留相应凭证明细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研发加计扣除方面,税收文件作出了如下规定,主要强调了按照研发活动、需要设置辅助账核算、费用归集准确性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也对辅助账和费用归集作出了要求,并给出了参考的辅助账与归集表格式。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一项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仅在于是否收到款项(有时候未收款项也要视同销售),而在于是否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如上所述,公司虽然收到政府款项,但所对应的乃是“拆除房屋建筑物”,而非将其销售给政府;因此,并非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公司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提供相关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水果批发、零售”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依法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属您之员工,则依工资薪金所得;若非您公司员工,则依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您好,按当前的交易模式,B公司向A公司收款,A公司代开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分包方开票给B公司,由于B公司是香港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收负担。改变交易方案:A和B签订两份合同,一是设计服务合同,二是经纪代理合同,分包方发票直接向A公司开具,A公司代扣代缴设计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及附加,不增加税收成本。如果B公司入境提供但在183天之内的,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国-香港税收协定不缴纳,税收协定享受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0号文执行,入境超过183天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职工宿舍楼属于集体福利设施,因此而取得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
您说的“包车、包人、包油”是什么意思?是说出租方提供车辆、驾驶员并且承担燃油等费用吗?如果这样,此属于“运输服务”。(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区分一下运输服务与租赁服务之区别:前者即客户只管乘车,别的什么也不管;后者即出租方只管把车交给客户,别的什么也不管。
下面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给出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此属于发票开具错误,理应作废或者红冲。如果客户并不配合,可以告诉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再由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客户主管税务机关,以使此发票无法再使用。
此发票显然属于违规取得,不仅不能使用,而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