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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两个公司与您公司发生了什么业务?与上述“季度末收到银行的手续费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关系?
一、供应商应当向您提供发票。如上所述,虽已开具,但未向您交付,则其义务并未履行。您应向其索取;若对方不给,可以“未给您开具发票”(他开了,但未给您)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二、您尚未取得发票,自然不能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您可是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可以进行上述约定。
二、委托方需要据实(按照市场价)给受托方开具发票(视同销售)。
事实上,委托方将上述副产品给受托方,其实属于加工费用组成部分,只是以副产品支付、结算。比方说:加工费约定10万元(不含副产品),另外支付副产品2万元;则受托方给委托方开具12万元加工费发票,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2万元销售发票。
您好,对于只取得部分发票如何计提折旧,税会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巷道在《(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属于构筑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也不适用加速折旧方法,即不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且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如果煤矿井巷工程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进行调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目前税务总局未明确,有三种不同观点,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会计准则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观点三:超过12个月,先调增;尽力在6年内拿到,还可扣;超过6年,不得税前扣除。
微信中看到,也是很多财税人士觉得可接受的观点: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您好,按你所描述,此项业务涉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对于AB两家企业如何关联,你未做详细说明。关联交交易可能涉及金额有多大?境内的交易或支付安排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避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仍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现在国家税务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越来越重视,希望你单位引起注意。
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做到将企业的利润回报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更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转让定价安排;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不仅能够督促企业审慎安排集团成员间的关联往来,更有助于在企业转让定价不当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利息时,利息会更低。
对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备给一个上市公司的参照标准。
.有形资产所有权:2亿元
.金融资产: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4000万元
备注: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标准中强调的是所有权,因此如果是使用权则应属于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应包括关联股权转让金额,如果关联股转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也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需要准备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应当披露全部关联交易的内容。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企业统一采购或者定作、要求上班必须穿着、且有企业标识或者行业特征而不宜平时穿着的工装费用,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14%的扣除限额予以限制,而是作为合理支出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明显是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装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然,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另一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这在法律形式上其实是任职于其他公司;则本单位作为劳务费用核算是有道理的。同时,您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方需要依法代开发票提供给您单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4 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因此 你单位是不能私自出售原油谋利。原油出售税率按13%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3》及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具体流程如下: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
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税务资格备案表》,1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
息1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办理服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业务描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进行产品或企业资格认定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按相关文件及政策提供相应的产品、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
(2)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及办理进度查询。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注意事项:
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以上规定:
一、虽然“发票专用章盖的到金额”,但若相关信息清晰可认,则此原因不必重新开具。
二、收款人、复核人空着,不符合上述规定(填写项目齐全);严格来讲,此发票并不完全合规。
三、开票人写管理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真实);严格来讲,此发票并不完全合规。(管理员是职务、职位,并非开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