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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一)如果上述“独立纳税”已经得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即就“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自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如果上述“独立纳税”只是自行决定,个人对此存在异议:
1、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独立纳税、登记限于“外地设立”,上述政策皆未包含“同一纳税辖区”(本地)。
2、反之来讲,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允许独立纳税,则所有企业无论实际销售额大小,皆可依其实际销售额比照免税标准,进行拆分以享受优惠政策;显然这种逻辑不应成立。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个毫无异议。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本身没有任何独立税收政策,只能由总公司一并计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税收政策。
二者都有非销售目的(区别于“库存商品”)、反复使用之特点(区别于“原材料”),区别在于使用期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如果“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可作为固定资产。反之,如果“使用寿命未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可作为低值易耗品。另外,低值易耗品当然需要考虑单位价值;而固定资产则通常并不考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因此,理论上,公司只有一个人,如果没有安排残疾人,也是涉及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果单次(日)取得金额超过500元,是需要提供发票的。
一、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每次(日)超过500元,需要依法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无代扣代缴增值税之法定义务(若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受托代征,则依约履行)。
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事项,做彩车彩灯开回专票,这个事项应该属于为了扩大企业知名度,起到宣传的作用,应该可以计入宣传费用,进项税额不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应该可以抵扣
你的意思是接受一个自然人转让的二手车吗?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所以是否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需要根据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来判断,但不要混淆了税法规定的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规定,那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一回事,会计要根据会计制度或准则来进行核算。如果计入固定资产,是在次月计提折旧的
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购的库存转为自用公司研发”,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除非研发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须做转出),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一、最主要原则:实事求是、守法经营。
二、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不在同一地方,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规。
佐证:《税务登记表》设计“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两个栏次;若不准许不同地方,自不必如此设计。
三、作为医疗器械行业,除税务、工商外,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可能也要依法监管。
不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6000的定额标准,是指以上三税两费合计6000元,是指的所有的税种和附加,按顺序进行扣减,总金额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