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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上所述,既然工资原本缴不着个人所得税,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既然属于法定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账务处理方面,根据是否准备卖出、交易情况,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一)持有收益
1、若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则依“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若本金不能确定收回,则属于股权性质投资,不缴纳增值税。
(二)处置收益
1、持有至到期而赎回,不缴纳增值税。(其差价视为持有收益,视上述规定处理。)
2、未至到期而转让,依“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费征否,随增值税而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一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则免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税。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凭证并未列于表内(当时还没这事呢),因此不属于应税凭证。
既然属于法定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一、取得稳岗补贴属于一项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没有因此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因而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一、咨询费、培训费大致属于并列项目,二者意思不太一样。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核准。
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以为,既然属于“单位员工”,则本单位任何工作,只要双方约定一致,皆属于“本职工作”。事实上,任何员工入职之时不可能将可能面临的所有具体工作约定得非常清楚,通常都有“公司交办”、“领导交办”、“等”、“相关工作”等兜底条款。如上所述,公司安排员工记账,乃是其工作;若安排其授课,也是其工作。
因此,作为一名全职员工,在其全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属于临时交付工作,可以奖金、补助等方式支付,但这些皆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既然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自然不需要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从税法、会计角度来讲,对此并无限制。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您好,请对照下列文件第一条,看是否对你们有用?如适用,备案后可享受免税。
Ø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您可以参照该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计算。辽宁省的比例您需要询问一下当地主管部门,公开资料没有查询到
作为委托代销公司,您应该在销售代销商品时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而不是服务费发票,如果开服务费发票,你账面的存货就相当于依然存在没有结转,这时你注销面临着账面有存货没有进行处置,税务会要求你先进行资产清理的,否则无法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