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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目前我国并无“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
二、专利权转让,视具体情形可能涉及增值税(技术转让依法免税)、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征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若非法定不得开具情形,且购买方索取,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所谓“依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购买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未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按照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
一、平价转让股权不可取。
显然,您“几年前拿了一块地”,估计目前市场价值增加(否则就没有开发价值了)。如果再平价转让股权,估计税务机关不会认可。而且目前各个税种都有相关调整要求,不再一一列举。
二、建议考虑增效扩股
目前税收政策,除了增效扩股涉及印花税(这个估计您不必过于计较了吧),没有规定涉及其他各税(股东方以非货币资产投资,须视同销售;但那是新股东方的事情,与现有公司及股东纳税没有直接关系)。(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无征税规定即不必纳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分公司出售商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另有要求。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依照此办法计算整体应纳税额,并计算应分配给分公司应纳税额,由分公司申报缴纳。
一、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递延收益 50万
二、建设大棚
借:在建工程 4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
三、目前尚不用结转损益(其他收益)。待形成固定资产,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期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拨款不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三条件,则应与取得拨款时即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注意:税法使用“取得”概念。)
一、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之后,随大棚计提折旧,将递延收益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未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好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业务确实原本并未发生,而误开发票,则此“一开一冲”,不必也不应当进行账务处理。
二、如果上月业务已经发生,本月发生退货之类,则此“一开一冲”,建议随发票进行账务处理(一蓝一红)。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个人认为,这样属于违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使用了“取得”一词。则销售方即使已经开具,而本公司尚未“取得”,不能用来认证、抵扣。
此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以下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物业用房的性质通常为项目公共配套,没有独立产权,也可以理解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对应的土地已经分摊给业主。
二、若小区业主皆为其他个人(非经营者),则虽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实际工作中,各地通常对此予以免税。即物业占地乃是“免税业主之免税土地”。
三、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显然属于纳税单位,其无偿使用(通常不会给业主付钱)业主(业主当然免税)的土地,则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