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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描述不够详细,根据描述推断业务内容是:互联网公司在网上卖保险,由于没有保险经纪牌照,所以引入了XX保险代理公司,法律关系是XX保险代理公司在你们平台上代理销售保险,你公司向XX保险代理公司收取固定费用(席位费)和提成费用,XX保险公司向XX保险代理公司支付保险佣金。税务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平台使用费,类似淘宝网,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提成费用,均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6%),开票给XX保险代理公司。
对方账户注销,指的是公司注销还是银行账户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可以和对方联系要其他账户,企业注销的话,你这就是无法支付的款项,应结转的营业外收入
您好,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逻辑是,先以公允价出售,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和收入,再将出售款用于促销增加销售费用,因此促销用于视同销售并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增值税和个税方面,如果发放和业务销售是同时发生的,即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进项可抵扣,无需扣缴个税。如果是过年过节回馈老客户的,则一般认为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可抵扣,并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十二):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相关要求,原“10%税率的服务”调整为“9%税率服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9%税率服务”栏次。
例如:本月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元,税额90000元;开具10%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20000元。
《附列资料(一)》 “9%税率服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0-200000=8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0-20000=70000(元)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所以可以根据境外机构提供的非发票凭证(能证明此笔交易的真实性证据)以及付款凭证等入账。
2、支付外国人的劳务费个税问题,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及他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来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如果外国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应该代扣个税
3、付款费用根据费用性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就可以
您好,您可能没有分清楚,欧盟外商需要提供的不是增值税号,是在欧盟登记的税务证书,注册不同国家证书号不同,比方德国是以以16开头的10位字纯数字的税号。你需要再查询一下证书号。
首先您确认一下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还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增值税上我们都是独立纳税主体,因此应该谁提供的应税行为,发票就开给谁,至于付款或者合同签订,如果是真实的,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形式来予以证明。但收票方和提供应税行为一方应该是同一人!
有个文件您也可以参考一下:国税函[2006]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以前的进项大于销项的留底,我们没有单独在哪个科目进行专门核算,因此如果是进项转出后自然就减少了留底金额。所以分录为: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存货,根据你转出的事项决定计入哪个会计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如上所述,房子在境外,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这样也不涉及附加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若在境外被扣缴所得税,则依法(不超过限额)予以抵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屋在境外,当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若此项业务合同未在国内使用,则不用缴纳印花税。
假设您之前多缴并且多提。
(一)冲回多提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二)收到退回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一、分公司一般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依照此办法计算整体应纳税额,并计算应分配给分公司应纳税额,由分公司申报缴纳。
三、至于其他各税,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则通常规定属地纳税,分公司应当就其房产、土地单独申报纳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