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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所谓“汇算清缴时调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做了些什么处理?会计上调增了利润,还是只是申报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针对此项调整,您做了什么分录,是否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为了准确回复您的问题,麻烦您将现在已经做了的、所有关于这笔业务的分录(包括2018年、2019年)列一下。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可以选择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也可以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您好,第一年汇算时为什么全部折完?是加速折旧?有备案吗?如果没有,要做纳税调整,第一年汇算应该做纳税调增,第二年做调减。
您好,当年未开票,也未申报收入,现在开票做申报,同时确认收入,如果金额较大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做上年纳税调整。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资产等实际情况,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种、税目等。
二、账号报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财会报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新成立公司,需要核定税种。个人牙所(个体工商户)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若为自有场所,还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可以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先按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您好,会计处理按收入确认准则确认,若您未执行新的收入准则,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即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收到客户每月支付的款项后,直接冲应收账款即可。
至于合同应如何签订,三种模式都是可以的,第一和第二会比较清晰地看到模具的价格。采用何种模式主要看公司的业务需求,包括公司流程,公司对合同的要求,及公司对客户的规定等。这需要您和相关的涉及方或管理层确认。
若三种模式下合同的总价不变,第一二种不影响会计处理,至于第三种,因为模具未单独标价,。与商品合并或单独进行账务处理都是可以的,公司是否要单独对模具进行账务处理,可以视情况而定。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因此,账务处理方面,直接不必计提、全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即可。
事实上,上述两种操作并无本质区别。
一、账务处理,皆属于职工福利范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皆属于职工福利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您好,是否给员工福利不需要政策允许,由公司自己决定即可。但福利费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是有政策规定的,由于外籍员工在中国无住宿地,您若给外籍员工报销住宿费,需要区分出差性质的差旅费还是他在青岛常住的费用,出差的差旅费与公司经营相关,是实报实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只要有发票及水单企业也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是其在青岛常住的费用,则算福利费,需要替外籍员工按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笔费用也可以正常在公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对于外籍个人的住房仍旧有优惠,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按该政策,外籍员工在青岛常住的费用,是非现金或者实报实销的话,是可以免个税的,您可咨询下主管税务局该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