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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需要单独核算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因为您购进的网络设备、电脑等如果不用这个软件,依然还有其价值。软件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应按照贵公司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核算的办法分别核算为妥!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原因可以自行协商议定。
参考最新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说明:6.“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您好,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时: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等同于购买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等同于接受捐赠,这种情况下,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当按照初始成本入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其他货币资金
当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您好,按商品服务编码即可。
并非“小规模纳税人完全免征印花税”,如果符合条件,有以下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现行有效的关于电力行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条款失效](国税地[1989]44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本条款失效]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你提问筹建期间土地使用税,原本按照国税地[1989]44号第三条是可以申请省一级税务部门进行减免的,但这个条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了,目前看电厂筹建期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优惠政策,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看有没有地方优惠政策
您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贵司生产销售小型建筑构件,属于销售货物,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办理。
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必须备注之发票类型包括如下各项:
一、预付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差额征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代开发票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
四、货物运输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三条
五、建筑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
六、保险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七、出租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八、销售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九、代办退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您好,课件在您所看的视频的右下方,老师简介下面有个资料下载,(课件),(笔记)字样,然后点击下载就可以了。
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目前我国并无“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
二、专利权转让,视具体情形可能涉及增值税(技术转让依法免税)、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征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