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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举数字例子来讲吧。比如,张三工资1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000元,完成绩效6000元。
那么,这个月张三没有完成绩效,绩效工资只有5000元,那他的工资直接就是9000元,而不是工资10000元、扣款1000元。
根据“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我觉得吧,这个情况,要说第(一)项吧,上面也说了,不是“自产”(且不是“视同自产”,估计也不是“列名生产企业”吧);要说第(二)项吧,第(二)项是适用“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而客户说自己是“出口型生产企业”,所以似乎两个都不行呀。
总之,至于退税,上面分析好像都不行。谨慎起见,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我直接举数字例子。比如,原本每批售价11300元,成本8000元。那么,这个情况,就是因为质量原因,降价销售了,两批卖了11300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再强调一下,这是两批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
小型微利企业乃是企业所得税概念,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区分行业,也不分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账务处理只需据实,没有上述比例限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乃是企业所得税概念。而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则是个人所得税概念。二组概念不可混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定义,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如上所述,既然“卖动物给甲公司”,则必须、只能开具发票给甲公司。至于乙公司愿意帮甲公司付款,那也无妨,让其提供一下代付协议之类即可,以免后续引起争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既然缴款书抬头也是您公司,则所谓符合负担,其实乃是价格让渡,实质上还是您公司出钱(只是总支出少了),因而并不影响抵扣。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相关规定,差旅费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政策不能滥用。既要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又要比照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超过标准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因为既然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实缴出资分红,而没有实缴出资则无法取得分红,因而不能适用“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也正因为此,账务处理作为“投资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了。关于这一点,还是应当与被投资公司股东会沟通确认为妥。
填报时应基于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采用一定标准将财务数据合理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内非关联交易四部分。
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明细结果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四类进行划分;再按“费用功能法”原则(即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某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归属于该业务费用项目),对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划分;而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归类的费用则可选择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销售收入标准:常用标准,在没有更合理标准时采用;(2)销售成本标准:一般适用于成本费用类项目;(3)人工工时标准:一般适用于产品附加值与工时存在高度相关性的项目;(4)人数标准:一般适用于关联和非关联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存在不同的情况等。
需要填报此表。具体栏次,您可查看一下该表填报说明。(因为不对着表,也不大容易说。)我说说相关政策: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就是说,上面这125万里面,100万是投资收回,自然不涉及税。25万则需要按照上面政策区分为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股息所得免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