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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有多种回购方式选择吗?都考虑那些方式呢?
您好,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金融机构。
以下提供一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国际货物运输行业中银行担保的模板和框架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指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后,由于货物比单据先到,为了及时提货并免付高额滞仓费,客户可要求银行为其开出提货担保书,交承运人先行提货的一种担保业务。
进口商办理提货担保,必须向银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船公司到货通知、致船公司的预先提货保证书、以及提单和发票等的复印件。
银行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指货物确属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还应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上保证承担船公司所收一切费用和赔偿可能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担保关系: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后,进口商将担保函交给承运人,在银行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保证关系,银行为保证人,承运人为债权人,进口商为债务人85。
银行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后引起对进口商的追偿债权,与进口商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理流程: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提交贸易合同等资料。
进口商银行向出口商签发信用证,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
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开证银行提交船运公司签发的货物到港通知、提单发票副本、企业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申请办理提货担保,并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
银行审核通过后,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函或在船运公司的提货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后交进口商,船运公司凭提货担保函放货,进口商提货报关。
风险和责任:
提货担保由信用证开证银行签发或者由银行加签,银行自己开出进口信用证后,由于正本提单的流转在自己控制下,减少了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
银行在叙做了提货担保业务后,往往身不由己,在信用证业务上形成倒逼的压力。银行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如果担保银行拒付,议付行要求退单,开证行把单据退回后,出口商找船公司要货,而货物已经被进口商凭提货担保提走了,这时,船公司必定向开证行索赔。
您好,
税务处理: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于海关抽取的冻肉部分,税务上不需要单独处理,因为这部分并未产生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可以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抵扣和申报。
会计处理:
这类消耗可以比照正常损耗,入管理费用。
不需要。事实上,业主没有捡到什么,只是自己花钱买了物业服务。这个情况,可以理解为业主同时购买房屋、物业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因为“房开企业延迟交房”,业主获得了一项“买赠”。总之,并非天上掉馄饨,业主没有取得所得,因而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在支出内没有比例要求,但是有用途要求,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因装修而产生人工费用,属于装修费用组成部分。
若装修自有房屋,则并入房屋价值,一并计提折旧。(房屋折旧不应低于20年。)
若装修租入房屋,则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租期内摊销。
首先,股东撤资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并非一定要进行利润分配。
香港自然人股东撤资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股东收购的价格和其原始出资额之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
一、上述“小规模企业”,就是税法术语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吗?
二、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上述“院落”是指单纯的院子,并且没有房屋吗?
不需要备案了。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的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一、会计处理方面,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务处理方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若未经上述机构批准,则应当由分公司独立报税、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既然后续“140,997.7元”部分,乃是由该科技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则由该科技公司向子公司直接开具相关服务发票即可。至于您公司虽已支付,则可视为代(子公司)支付,直接向子公司收回即可;而您公司并未向子公司购买服务,因而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