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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政策并不复杂。上述款项之中,无偿(赞助)部分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对应购买“技术、学术”方面,可以依法税前扣除。至于如何区分,只能据实而定;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一、发票上按照3%征收率开具。
二、纳税申报时,首先填写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这样,按照3%计算“本期应纳税额”;然后,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优惠部分)。
也就是说,开发票,还是3%的税率开,但是实际缴纳税款的时候,是按2%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收款方承担,支付方扣缴。打个比方:张三从A公司领取工资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元;A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5970元,另外30元缴给税务机关。
以上属于税法规定,若合同约定与之相同,自不必说;若约定与之不同,则约定无效,又若未约定,皆依税法执行。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既然是房产是甲公司的,为什么通过三方协议由乙个人收取?
如果属于甲为规避企业所得税,则由乙申请代开发票,还存在虚开的嫌疑。如果是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乙又与丙签订租赁合同,相当于转租,可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因此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税局为了让企业更规范,会抽查,如果抽查到了要让你改正,所以如果你自己知道选错了,最好联系对方更换还或者冲红处理,否则等税局抽查到的时候会比较麻烦。
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收票方将作为不合规的发票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也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由于发票作废或者冲红是需要一一对应的,所以只能一一冲红、重开,没有替代办法。
您好,一、 涉及海外相关业务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设立“管理海外项目的部门”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海外项目在当地按当地法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应当不包括国内“管理海外项目的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等费用(可以扣除的应当是在当地工作期间应承担的工资费用,以当地法律为准),如不包括,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境内所得时予以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贵司境外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当计入境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中国税法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经缴纳、且在抵免限额内的,可用于当期抵免。
二、 享受政府拨款的科技研发费收到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不可抵扣的几种情形,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与资金来源无关联。如果不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则可以抵扣。
三、 公司首发上市募资资金支付给券商、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发行相关费用(手续费、拥金、律师费、审计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理由同上。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司报销员工话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贵司的这种特殊情况,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垃圾清运合同并不属于上述应纳税凭证(注:垃圾清运不应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垃圾”毫无价值,显然并不属于“货物”),不缴纳印花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丙方直接给甲方供材,还是给乙方供材?因为只有一套商品房,协议顶给乙方还是丙方?甲方欠乙方款项,还是直接欠丙方款项?
一、您所说“法人”,其实应为“法定代表人”。“法人”即“公司”。
二、上述业务,确实包含两个部分:法定代表人从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借款给公司。
对于上述“法定代表人从银行贷款”,与公司无关。
对于上述“法定代表人借款给公司”,则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法定代表人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二)归还法定代表人本息。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一、对于其他个人(非个体工商户)来讲,只要与公司并无关联关系,则其车辆无偿给公司使用,悉听尊便。公司不涉及账务处理。
二、个人车辆租给公司使用,若每次(日)收取租金超过500元,则需要开具发票。若每次(日)收取租金不超过500元,且未签订合同,不涉及税款缴纳。
您好,债权公司已注销,说明公司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存在,要将款项支付给对方,从实务角度来看,可以与第三方签一个协议,说明原因,注销公司提供注销凭证入账。发票的开具要有实际业务发生,否则就是虚开,因此不需要让第三方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