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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抬头不是您公司,您公司肯定不能抵扣;也没有办法认证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想要抵扣,或者由供电所直接以您公司抬头开具专用发票(原发票作废或者红冲),或者由村委会作为临时售电方为您代开专票,这样才能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明确: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综上所述,何时“三免”,何时“三减半”,并非由企业自行决定,而是明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须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定期减免优惠。
按照您的描述,这不是商品买卖,属于“委托加工”。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原材料(库存商品)交付B公司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二、支付加工费(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并认证通过)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收回加工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注:加工属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并非“服务”。
您好,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目前的征管现状,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需要汇算。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多,所以合伙人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会比较多。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二、至于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则视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处理;您也可直接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因此,从目前新的税务政策来看,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是否还会延续,要看看国家对小规模类型企业的优惠力度。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要不回来”与“判决承担”一个意思,“要不回来”当然得您公司“自己承担”了。
如果这样,此笔费用则真正成为您公司的“费用”(工程成本),而非“预付账款”,结转工程成本即可。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预付账款
二、法院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三、您说“利息”怎么回事?
您好,Excel基础有助于理解bi的过程,但是power
bi可以单独学习。power bi desktop程序可以在powerbi.Microsoft.com上免费下载和安装使用。
您好,想问你一下,您是买方还是卖方.假如您是买方。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食材,如果没有价格。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入账, 比如购买价格1000
假如商品公允价值 900, 赠品公允价值200,暂不考虑增值税。
然后分摊商价格=1000*900/(900 200)=818.18
赠品价格=1000*200/(900 200)=181.82
借:库存商品 818.18
库存商品 181.82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您好,可以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按劳务,即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按工作量计算报酬,由于是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无须为这些农民工缴纳社保,但支付农民工报酬时,需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农民工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贵司税前扣除凭证。二是按非全日制员工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构成劳动关系,但由于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可以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三是让这些农民工挂靠某一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承接贵司分配给他们的劳务,按劳务计算劳务费,向个体工商户支付费用,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专用发票),贵司取得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同时无须为这些农民工缴纳社保,且不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您好,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几个版本供参考:https://www.ncc.edu.cn/48/1c/c2000a18460/page.psp,https://wenku.baidu.com/view/d5a4e6b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