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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会计方面处理参见:对于无偿国有资产划转,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规定,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税收方面的文件参见:
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一般来说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40号公告要求税务处理按照划出方冲减所有者权益,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增值税——单纯的资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一般可以免征,参见财税【2018】17号文和财税【2018】57号文
印花税——目前有一定争议,基本倾向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可参考文件财税【2003】183号文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确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与本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者临时聘用协议,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如果从农业生产企业购买,则对方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如果从非农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税率9%)为进项税额。
三、如果从非农业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须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1:从农业生产企业购买,即使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抵扣;从非农业生产企业购买,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才能抵扣,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注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协议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所支付“违约金”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不再继续发生”,则经营活动并未继续发生,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不用也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解约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这样的规定。类似的规定是“三流不一”不能抵扣的规定。对方名下如果有多个账号,则付款账号不一致,但只要是对方账号,就应当没问题。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房屋交付、产权转移皆可截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当然,现实中,通常房屋交付在前,以此截止即可。但是,这里我想有必要多说几句;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是这么把握的。
先打个比方:考出驾照,才能开车;这句话没有问题。而且大家都知道,这个“驾照”,虽然未说需要“合法”取得,但一定是合法取得,不必多说,应当不该有人持有异议;反过来讲,街上“办”了个驾照,肯定并非“合法开车”范围。
回到我们的例子上来,这儿“房屋交付”,也必须是“合法交付”。有的企业,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就向业主交付,本来就不合规;再以此作为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通常不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如果2月已经计提,退回时直接冲销就可以了,3-6月可不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通常来讲,土地使用权必有权利期限,而按照权利期限摊销最为合理。
若忘记摊销,可以补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度“管理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你和哪个公司发生业务就由哪个公司开票,开票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地点没有关系
虽然你们约定你公司负担税费,但代开发票还是以出租人的名义去代开,对于个人租赁不动产,可以代开专票,开专票您公司可以抵扣,抵扣时按照票面税款进行抵扣,个人出租住房是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租金/1.05*1.5%来计算的,你就按照这个税额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