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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说得对。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因为确认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看出,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仍然需要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发票,因为买方也要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有资产管理都存在主要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国有资产营运效率低下,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国有资产监管失控;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失范越轨导致资产流失等。措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推进混合所有自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制;严厉查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一)投资与受资的抵消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二)投资收益与净利润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贷:净利润
您好,可以,就是公司所有的部门都可以在这个erp里面做一个整合。仓管人员只能负责数量的集合,就是把他的进出做好。然后财务人员做这一块价格审核,跟他量全部要做好,做到成本的归纳。仓库不需要单独做账。
但是有一点,这边参考人员是:原则上不需要跟价格,价格是另外一个部门,就是输进去的,就是举个例子,向采购的话就是采购部门输入价格,那销售的话就是销售,销售价格,仓管人员不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这里很明确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不包含补充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在税前扣除也有明确规定。但不包含补充公积金
按照目前的文件对于补充公积金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以及扣除标准,建议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处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为职工缴纳的团体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无需并入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上述为职工缴纳的团体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不能再税前扣除。目前可以扣除的商业险包含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因此,第一项代收代垫差旅费业务,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涉及代扣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第二项与青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青岛工作的员工所有费用,由于与青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青岛公司职工,只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项国外关联公司的员工(外国人),外派到青岛来工作,期限较长,两年或以上,与青岛签订有三方劳动协议,国外关联公司给他在国外支付工资等相关费用。此项业务属于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代扣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可以,在勾选认证页面,点击打印机那个小图标,进去后就有个导出明细的按钮,就可以导出EXCEL表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您所说的存货过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存货报废时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