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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做法不妥,因为合同最终是和C公司签署,因此就相当于C公司提供所有的货物或者服务,那么按照三流一致,你的货款就应该支付给C公司,签署三方协议没有理由这个款项给B公司,因为B和C 之间也有合同来约束他们之间的往来。建议付款时通过汇票背书转让方式,这样C公司直接背书就给到B公司了。
根据劳动法,现在已经没有了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
若临时工与企业:1. 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 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若临时工与企业: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 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根据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残保金根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对于临时工要区分他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来判断是包含在内。
供应商应给采购商开具100元发票,平台给供应商开具8元的通道费发票,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对于供应商来讲实现的销售收入是100元,不能因为收到92元而确认92元的收入,另外8元是供应商的成本费用,不能相抵之后按差额确认收入,这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以及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相关规定的。或者为了更明确的体现这两件事情,能否独立收支,平台支付供应商100元,同时供应商支付平台8元,各算各的。这个文件依据就是会计关于收入要素的定义: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差额。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性质,你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工资,个税,保险以及服务费用都应该计入你的收入,支出这些项目的时候计入你公司的成本,因此对方支付给你的个税1万元,你先作为收入开票入账,支付员工工资并代扣个税时,计入你公司成本。
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残保金和工会经费基数都是企业应发工资数,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数,是在扣减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那个数
你说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吗?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所有类型的企业都需要缴纳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您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得范围,如果属于征收范围,提取失败的话简易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解决!
一、会计方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确认一项固定资产,不在于单位金额,而在于使用期限及购入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家具若非用于销售(则为库存商品),那么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二、税法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业务关键在于实质及证据。
一、如果您实质上以借款(汇款)名义,而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之类,理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注:作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一种方式,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如果上述汇款实质上并非工资、奖金之类,而是形成对于员工的一项实际债权(需要合同、协议之类证明),且定期向员工追索、对账(需要向税务机关证明),则员工形成一项对于公司的债务,而非取得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您的要求本身是矛盾的。打个比方:您希望开车出门时可以闯红灯,又没有违法、罚款处罚的风险,这是不成立的。
既然“不归还本金”,则为股权投资,理应作为实收资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前提乃是超过注册资本。况且“按收益进行分红”,自然注定并非资本公积其他形式。因此,按照您的前提要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错误的;因为这个科目对应一项负债,需要归还本金,且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支付利息(但并非按收益进行分红)。
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分支机构)原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权债务原本就是(总)公司承担连带权利(责任)。
二、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就不存在结转问题了,原本就是总公司一并核算),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债务(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差额根据实际情况,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使员工自己自愿不缴纳保险,单位参保的义务也不能消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有也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为店员缴纳社会保险,你单位已经违反了社会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风险的!
说到您提问的问题,我认为属于企业内控管理的问题,你们应该建立一个库存盘点的制度,每天要进行盘点,而不是到离职的时候才盘点发现差异丢失等情况。同时可以向员工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能遵守公司制度,导致公司损失时额一个弥补!不能以应发放的工资来抵减损失,那样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主张欠薪发放。
《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您的提问,如果有雇员的个体户,是需要按照保险法规定,给员工缴纳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