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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货车拉运,应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个人提供服务应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对方是没有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只能适用按次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500就要全额征收增值税,同时还有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附加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这样综合算起来是3.18%(假设你所在城建是7%)的税点。代开发票时个税是否由税务代扣,现在各地做法不一,已经有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不再代扣个税,而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也有的地方还是由税务部门代扣个税,需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政策来判断是否需要你代扣个税。
按你描述情况,取得户主名头的水电取暖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和业主协商去变更水电户名,二是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把预计的水电取暖费用包含在租金内,按包含费用后的租金代开租赁发票!
显然:利润率=利润/收入
对于各自产品来讲,若只知收入,而不知利润,则无法计算各自利润率。
一、关于填写位置。
(一)如果企业已经计提并自行申报,则可视发票开具情况(既然视同销售,开具发票也是可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等列。
(二)如果企业并未计提、申报,而是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则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纳税检查调整列。
二、关于销售额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
您签的合同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吗?是注明装修价款吗?如果是,属于建筑服务的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开票应该按照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不能按销售材料开票,如果对方需要使用材料明细,你可以给对方提供,但不能按材料开票。
不好意思,我对于“脱牌”这个术语不太明白,您能详细讲一下吗?就是所谓“脱牌”的具体操作过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规定: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因此你预缴时按照一般计税项目预缴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预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是无需理会的,就按照你的预缴申报表预征。
又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或者预缴金额少,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时通过申报表的填写,实际是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补交回来的,税是没有少交,但你说的情况可能导致预缴金额少,那机构所在地可以根据征管法对你做出处罚,但实际情况你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实际税金都交在了项目地,而你的做法还有一部分会交到机构所在地,所以分析起来一你没少缴税,二你还多给当地税务机关做了税款贡献,一般不应该对你做出处罚,但这只是从道理上来讲,按照税法规定,机构所在地有对你做出处罚的权利,建议还是要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或者与项目地税务机关沟通重新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是要分别缴纳增值税的,因此您所说的总公司购买保洁、安保服务,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由总公司付款,对方开票也开给总公司,但是服务是向分公司提供,就相当于购买的服务不是用于本公司应税项目,这样是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因此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财企〔2003〕61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公司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如果是不限于工作时间或者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属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专门针对特殊工种高危岗位的人员而购置的意外保险,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一、此项目经营主体乃是“公司”,“项目经理”只是公司一名员工,履行公司此项工作。
二、公司经营上述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专门针对此项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其他一般政策自可依法享受)。
三、项目经理“盈利兑现”,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理应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账务处理(简单列一下大致)
(一)公司取得收入、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计提工资、兑现奖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三)支付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合规,即使时原法人申请的另一个公司,在法律上也是独立的个体,但两个公司是有关联的,注意的是在固定资产定价时要根据独立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价格不公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管是关联方还是其他人购买固定资产建议双方都要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