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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工程服务与居间服务的区别:打个比方,您接了这项工程,您对甲方负责,别的公司对您负责,这就是工程服务。如果您只是介绍别的公司承接甲方某项工程,别的公司对于工程直接向甲方负责,则您就是居间服务。这在合同签订中应当明确,以此可以确定属于哪一项目。
二、挖土属于工程服务,运送属于运输服务,二者增值税税率皆为9%.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此,你在税务局代开的机械作业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年)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每年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所取得的发票做为证明税前扣除。
您好,EBITDA是指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而净利润的计算则需要包含营业外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这也正是EBITDA与净利润的一个差别,这个差别使EBITDA更纯粹的反映企业经营状态。
您好,工程服务和安装服务都是建筑工程类,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建筑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
1、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电缆、照明线路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
2、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3、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看出,主要指“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因此,水电和门窗专业分包商前者应该属于工程服务,后者属于安装服务。
您好,国资委划拔企业资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体无偿划拔,一种是部分资产划拔。
如果国资委将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就是整体划拔,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如果划拔资产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况,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无偿转让的资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资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资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无偿划拔的资产不属于上述情况,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国资委划拔的只是车辆,就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您好,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不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这笔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公司并未报销的部分,则属于个人费用,本公司并未支付或者负担,票面相应税额并不符合作为本公司“进项税额”的定义,不应申报抵扣。如果发票只有一张,那么“整体认证后,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再就公司并未报销部分进行转出”是可行的。
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三类,各有不同规定,取得其一即可依法抵扣,以下一一介绍: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属于现行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用于抵扣。
您好!
1. 如果上述电费是项目施工现场由建筑安装企业借用企业电表进行施工所花费,可先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电费发票给建安企业后,由建安企业开具总包或分包建筑安装发票交由房地产企业,那么此时计入建安成本。
2. 如果上述电费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那么无法将它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预字第6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可以先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再通过合理费用划分标准划分到各项目。
可以依法抵扣,但须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您好,网银的电子回执一般有银行印鉴,可以代替银行回单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票面征收率5%”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