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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要求本身是矛盾的。打个比方:您希望开车出门时可以闯红灯,又没有违法、罚款处罚的风险,这是不成立的。
既然“不归还本金”,则为股权投资,理应作为实收资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前提乃是超过注册资本。况且“按收益进行分红”,自然注定并非资本公积其他形式。因此,按照您的前提要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错误的;因为这个科目对应一项负债,需要归还本金,且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支付利息(但并非按收益进行分红)。
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分支机构)原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权债务原本就是(总)公司承担连带权利(责任)。
二、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就不存在结转问题了,原本就是总公司一并核算),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债务(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差额根据实际情况,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使员工自己自愿不缴纳保险,单位参保的义务也不能消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有也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为店员缴纳社会保险,你单位已经违反了社会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风险的!
说到您提问的问题,我认为属于企业内控管理的问题,你们应该建立一个库存盘点的制度,每天要进行盘点,而不是到离职的时候才盘点发现差异丢失等情况。同时可以向员工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能遵守公司制度,导致公司损失时额一个弥补!不能以应发放的工资来抵减损失,那样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主张欠薪发放。
《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您的提问,如果有雇员的个体户,是需要按照保险法规定,给员工缴纳保险的
首先,需要确认一下政府给予您的补贴属于什么性质的补贴。如果因为您修建仓储设施而给予的补贴,应该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政府补助准则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总额法下:收到补贴全部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建设仓储设施时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核算,形成仓储设施资产后,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每期计提折旧同时结转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借:**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净额法下:收到补贴全部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建设仓储设施时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核算,形成仓储设施资产后,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以后固定资产按原值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净值进行折旧摊销
您好,《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未见货物运输保险费发票备注栏必须写保单号的相关规定。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催收款,是对方提供一种劳务,应当不属于佣金。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商品服务编码规定,比较接近的应当是:3040802000000000000 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一、购入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分录
(一)单独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随其他商品销售一并赠送
借:银行存款(主商品名义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赠品)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您问题中提到的生日礼金属于发放给职工的意向补贴,应该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发放职工的与工资薪酬的相关事项,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可以依法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您好,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如果砂场的原料和采砂证是由砂场提供,对方投标单位只是出具劳务后加工成砂子给到砂场,可以认定为委托加工,对方只是提供采砂劳务,并不是买卖砂子。可以按照劳务发票开具,不过这个有一定争议。因为支付的只是开采费,并不包括砂子的原料成本,开采费按加工费计税。但是否仍属于自采仍要由税务机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