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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问题涉及工程造价,应当由基建部门来实施,财务参与配合进行核算。可以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明细按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等设定。
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应当及时取得发票,每笔支出都应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建成之次月起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依据:
Ø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您好,这笔支出应当补记到开办费用当中,会计处理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则是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摊销,企业所得税如果选择的是不低于三年摊销,则应从去年6月起摊销。该部分摊销可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Ø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既然是您捐赠,应该开给您发票,这样发票与合同还有支付款项才一直。这样捐赠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专票,一进一出不交税)和所得税,如果直接捐赠,所得税还不享受12%的优惠。
如果直接捐钱,不涉及视同销售,但是直接捐赠,所得税还不享受12%的优惠。
具体要看您取得是不是专票,如果是专票,两种方案一样,如果是普票捐钱方案好。
您好,小编传话:
银企直连用的就是见知数据的产品,具体可以看他们产品的宣传海报。
您好,参考国发[2016]26号规定,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另外参考国发[2003]26号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属于地方税。你如果采用的是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也指会计年末和会计中期期末。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中期资产负债表日是指各会计中期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半年末。
因此应该在每季度进行核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你这是属于开具发票盖章有误,符合47号公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不能因为换电子发票的原因,就不进行更换的。
计入销售费用,属于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由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