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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轻资产运营,就是将产品制造和零售分销业务外包,自身则集中于设计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业务;市场推广主要采用产品明星代言和广告的方式。“轻资产运营”可以降低公司资本投入,特别是生产领域内大量固定资产投入,以此提高资本回报率。但这类企业应当有核心技术,否则,轻资产的结果是,因为没有议价空间,反而被上一个环节控制,利润被制造和分销方侵蚀。
您好,小编传话: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因为是劳务费,是要减800或打八折的。
若兼营其他一般计税项目,自可按照“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方式计算增值税,并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差额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不能把属于旅游服务差额扣除相关支出,开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其他项目。
您好,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但农民流转土地,取得土地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将承租的农业土地转租给其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在第四条中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本人赞同您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就是这些,关键在于是否现金方式(这没异议;有人说,吃饭支付“现金”啊。那是支付现金,员工所得可不是“现金”,而是“饭”)、是否可以量化至个人。如您所述,自助餐可以量化至个人,属于纳税范围。
一、技术入股应以评估作价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技术入股涉及印花税
(一)资金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技术入股必然涉及“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因此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技术入股涉及产权过户,又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个人认为,疫情期间相关补贴属于临时性补贴,应当不属于社保基数。反之,如果视为“基数”,也与目前形势(减负)不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上所述,如果签订的合同里区分了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则以合同所载金额(价税合计)为计税依据。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您所述的非创投合伙企业范围较广,但从以上文件要求,单一基金核算与年度整体统一核算两种核算方式限定的是创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