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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外聘人员,应按劳务支出支付相关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1、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符合以上标准的捐赠行为,个税扣除限额是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不予税前扣除;
3、如果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或者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型的O2O餐饮模式,主要有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为代表的第三方外卖平台, 他们是餐饮领域最受青睐的O2O模式,其改变了传统的企业组织管理形式,因此必须了解这种餐饮业务的直实性质,才能做好相关财务工作,这种O2O模式收取的平台服务费或提取的佣金,因此应将其作为收入来确认。
您好,您这个没有描述清楚,您说的递减部份是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吧,新的税务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者范围不同,前者更加广大。
企业所得税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各有不同规定。
个人所得税范畴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只要“任职、受雇有关”,员工取得各项所得,无论账务处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皆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可以按照规定定额扣减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税收征管法。
二、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也就是说,产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定程序是“未按期缴纳——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如果您的描述完整表达了整个业务过程,则不应产生滞纳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注:个人认为,虽然此办法授权各省制定实施办法,但对于本办法已经明确之规定,各省实施办法当然不能与之相背。)
您好,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不须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应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政策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项:(1)货物的货价;(2)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3)保险费。
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当包括下列费用,如果未包括的,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②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保险费。
您好,为何不做进口货物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处理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8条、第61条以及第67条相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既然已做一般贸易处理并收汇,如果您公司属于外贸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应进行免税申报,如果超过免税申报期,只能视同内销;如果属于生产企业,且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否则就进行免税申报。如果超过免税申报期,只能视同内销。
对于一般贸易应做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结转成本。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6小项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规定,退休人员并非不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要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定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上所述,只要定期发放、存在实质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可以按照工资核算,以工资表、支付单据或者银行单据、个税申报记录等原始凭证入账。
一、支付上述服务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上所述,既然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则无法进行抵减;当期不作抵减分录。
三、待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纳税申报时,填写于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即可。
您好,本公司报表财务处理:按其原先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财务处理:按其享有全资子公的帐面净资产份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