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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入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分录
(一)单独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随其他商品销售一并赠送
借:银行存款(主商品名义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赠品)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您问题中提到的生日礼金属于发放给职工的意向补贴,应该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发放职工的与工资薪酬的相关事项,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可以依法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您好,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如果砂场的原料和采砂证是由砂场提供,对方投标单位只是出具劳务后加工成砂子给到砂场,可以认定为委托加工,对方只是提供采砂劳务,并不是买卖砂子。可以按照劳务发票开具,不过这个有一定争议。因为支付的只是开采费,并不包括砂子的原料成本,开采费按加工费计税。但是否仍属于自采仍要由税务机关裁定。
您好,贵司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时税率为0。该发票正常领购即可。
土地入股,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你公司土地投资入股和准则描述的购入,应该遵循一致的原则,所以贵公司投资入股土地缴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二条、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是这个文件后来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文件废止,新的规定是: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2016年起荒山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根据上述政策详细和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询问。
您好,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这里的可收回指的是从欠款方可收回的金额,比如欠款方原来欠10万块钱,后来还了2万,还剩8万,那么这8万属于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你的描述,员工承担责任赔偿2000元,属于你企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赔偿不属于可收回金额的范畴,应该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是1万元。
一、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来如此,与代开发票无关;并非从2019年5月1日开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三、如上所述,经营所得不在扣缴范围之内(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个人代开销售货物发票”,属于经营所得,支付单位不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预征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