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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抵扣,但须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您好,网银的电子回执一般有银行印鉴,可以代替银行回单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票面征收率5%”符合规定。
您好,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两个公司与您公司发生了什么业务?与上述“季度末收到银行的手续费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关系?
一、供应商应当向您提供发票。如上所述,虽已开具,但未向您交付,则其义务并未履行。您应向其索取;若对方不给,可以“未给您开具发票”(他开了,但未给您)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二、您尚未取得发票,自然不能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您可是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可以进行上述约定。
二、委托方需要据实(按照市场价)给受托方开具发票(视同销售)。
事实上,委托方将上述副产品给受托方,其实属于加工费用组成部分,只是以副产品支付、结算。比方说:加工费约定10万元(不含副产品),另外支付副产品2万元;则受托方给委托方开具12万元加工费发票,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2万元销售发票。
您好,对于只取得部分发票如何计提折旧,税会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巷道在《(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属于构筑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也不适用加速折旧方法,即不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且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如果煤矿井巷工程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进行调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目前税务总局未明确,有三种不同观点,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会计准则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观点三:超过12个月,先调增;尽力在6年内拿到,还可扣;超过6年,不得税前扣除。
微信中看到,也是很多财税人士觉得可接受的观点: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您好,按你所描述,此项业务涉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对于AB两家企业如何关联,你未做详细说明。关联交交易可能涉及金额有多大?境内的交易或支付安排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避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仍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现在国家税务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越来越重视,希望你单位引起注意。
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做到将企业的利润回报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更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转让定价安排;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不仅能够督促企业审慎安排集团成员间的关联往来,更有助于在企业转让定价不当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利息时,利息会更低。
对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备给一个上市公司的参照标准。
.有形资产所有权:2亿元
.金融资产: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4000万元
备注: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标准中强调的是所有权,因此如果是使用权则应属于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应包括关联股权转让金额,如果关联股转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也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需要准备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应当披露全部关联交易的内容。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企业统一采购或者定作、要求上班必须穿着、且有企业标识或者行业特征而不宜平时穿着的工装费用,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14%的扣除限额予以限制,而是作为合理支出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明显是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装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然,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另一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这在法律形式上其实是任职于其他公司;则本单位作为劳务费用核算是有道理的。同时,您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方需要依法代开发票提供给您单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4 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因此 你单位是不能私自出售原油谋利。原油出售税率按13%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