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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计抵减金额时有税上交时直接抵减掉,属于应交数的抵减,因为本年应交数是按照抵减前的数字1100填列
2、研发费用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支出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按照研发项目,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你捐赠的物资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比如您购入物资捐赠,购入时价格就相当于公允市场价格,如果你是生产产品进行捐赠的,那么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就是公允价格作为你捐赠定价
您好,小编传话:高科技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主要在研发支出上。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何将研发活动人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研究开发项目很可能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研究和开发很可能是交叉同时进行的。在新准则的相关应用指南中,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是以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会计人员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期末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新准则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为:
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为指导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核算及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专业技术委员会特制订本指引。
一、收入成本核算的指引
1、收入账户的设置:除原有的科目外,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收入。至于上述五个二级科目应设置在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总账科目下,应根据企业营业情况而定,企业以商品销售收入为主的,其科目设置如下:主营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的二级科目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反之亦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按原来规定执行。
2、成本账户的设置:除原有的科目外,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成本”、“技术转让成本”、“技术承包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科研成本”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成本。至于上述五个二级科目应设置在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其他业务成本总账科目下,应根据企业营业情况而定,企业以商品销售成本为主的,其科目设置如下:主营业务成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成本”,其他的二级科目在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反之亦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成本以外的各项成本按原来规定执行。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指引
1、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应启用“成本类”中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过渡性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按立项书上的项目设置“研发支出—XX资本化支出”和“研发支出—XX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办公场地租赁费”、“软件摊销费”、“专利权摊销”、“非专利技术摊销”、“模具、工艺设备开发及制造费”、“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其他”三级科目对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2、期末(月末)的账务处理:期末(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发生额结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资本化支出待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将所发生的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相关资产成本。
建议增设“科研成本”科目,用于核算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完成前不进行结转,允许年末有余额。 为了研究目的而购置或占用的固定资产,在项目期限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结束后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项目结束时,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汇同省级科研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比鉴定,达到专利水平并申请专利的,取得专利权时,连同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达到专利水平未申请专利的,直接根据“科研成本”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对于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合理的期限内摊销。若研究不成功或研究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相关技术替代而失去价值,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终止或结束时,若专项应付款有结余,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 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类,属于现代服务的一种,税率6%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如贵公司向综合保税区出口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需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如果是经海关报关向综合保税区出口除上述限制商品以外的产品,作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视同出口享受免抵退税,与正常出口并无不同。但如果销售区域为普通保税区,则不属于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不可以,加计抵减15%的政策适用于生活服务业,你公司业务不属于这个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号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 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 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所以公司首先不能违反国家上述政策,免得出现劳动争议风险,然后我个人认为还是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商议是否可以在特殊期间降低工资,或者以补休形式,如果真的还不能缓解在合理协商情况下也可以裁员,现在好多有规模的企业也在这样做。疫情期间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度难关。同时也可以关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减免政策,需求政府的帮助。
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再税前扣除,比如:人工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水电费、交通费等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我谈谈个人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子,如果此项“年终奖”分为两次发放得以认可,则分为三次、四次、五次也当认可;显然,我们都知道,二、三、四、五只是数量之别,并无本质不同。那么,如果想要使用“年终奖”政策,只须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皆冠名“年终奖分次发放”即可。如此,则上述“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将失去意义。显然,税收文件既然存在,必有其存在意义。
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本应发生于发放之时。“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因此,既然1月发7000元,且若将此7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则另外3000元即为月度工资,不能重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以上乃是个人观点,未必正确;文件规定或者有待明确,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角度看确实在分配环节比有限责任公司减少了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是并不一定税负就是更低。因为个体户或者个独企业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而有限公司是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配时再缴纳20%个税。但目前对缴纳所得税的公司制企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税负5%,100-300万之间税负10%。所以如果你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有可能成立有限公司比成立个体或者个独企业税负要低,这要根据你可能事项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小进行判断的。以上给您的建议先预计一下未来利润情况,决定是否要注册个体或者个独。
需要看对方给您提供的具体服务是什么,比如顶的是财务岗,那么提供的就是记账报税等这些属于代理服务。根据具体干的业务类型来决定开具什么税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