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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预缴”,相对应者,乃是“汇缴”。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只有“代扣代缴”,而未“预扣预缴”,何也?当时大多税目并无汇缴规定(经营所得虽有汇缴,却无扣缴)。
税法修订之后,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了“汇缴”规定,才有了预扣预缴一说。即:月度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免汇缴”另当别论)。
而对于另外一些税目,例如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因其通常并无汇缴规定,则为“代扣代缴”。
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离职后所得,本质上属于经济补偿而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其应参照经济补偿标准计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您的描述,该员工竞业补偿金失利之后的补偿,肯定不能做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要注意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说的是一次性补偿收入,没有说必须是一次性发放。如果是按月支付的话,可以将总金额合计计算和上年平均工资三倍进行比较,3倍以内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其实可以理解为一次计算个税但分次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你去年发生研发费用如果满足加计扣除条件,可以追补到去年进行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第三条所说的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另外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除非张某儿子能够对甲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权而且也实际控制了乙企业,那么甲乙就是关联企业,否则不属于
寺庙出租房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寺庙可能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但对于出租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一、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二、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因此你单位委托第三方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对方的代理费用,应作为你的费用处理,根据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