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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结婚礼金”显然不符合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只是资产评估增值,而未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企业重组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增值不缴纳增值税。
注:若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的逃税行为,或者虽名为“改制重组”实则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另当别论。
先给您打个比方:您如果是卖衣服的,如何知道买者是否已经穿了?事实上,对方买走您的衣服,是否已穿,这是人家的事,您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知道的。
发票也是如此,您公司给客户开出发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开票合规,则发票既已交付客户,就与您没有关系,您没有责任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知道对方如何使用这张发票。
若有必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但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才行。否则严格来讲,那是人家的事情,您不应当任意查询的。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果价税合计开票金额为135万,增值税为开票金额为135万除以(1+13%)乘以13%;如果不含稅开票金额为135万,增值稅为直接135乘以13%税率。
这样计算并不正确。
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额/计税销售额
既然存在留抵进项税额,若无简易计税方法直接产生应纳税额,则增值税税额为零,增值税税负率也是零。
一、通俗来讲,培训即“一人讲、多人听”,咨询即“一人问、一人答”。税法定义比较笼统,语文字面理解即可。
二、如上所述,“以会议、论坛的方式请嘉宾给企业做一些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确实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
三、发票开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情况。
上述情况理应按照“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开具;至于“超出经营范围”,可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就是说,若有“逾期三年以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债务人破产、清算、被注销或者吊销、死亡或者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等情形发生,可以依法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只有零星小额支出可以在取得相关收据之前所得税前列支,对于其他进入的企业费用必须要取得相应发票,因此你公司要取得发票才能列支,否则违反相关规定。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因此,购入的设备取得专票可以抵。如果你司是一般纳税人,砂石销项税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打个比方:员工工资5000元,国家规定单位、个人各自缴费率10%,则单位直接缴纳1000元,显然超过单位应当承担的10%的比例了。
当然,这个问题其实容易解决。单位既然就是要为员工承担那10%,结果就是让员工实际到手5000元,则给员工涨工资即可。“涨工资”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只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单位不给员工直接承担了,给员工涨工资,还叫员工承担,结果一样。
您好,只要投资期限不长于一年,就属于短期投资,可以按投资收益或财务利息入账,如果按照利息作账务处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没问题。因为它对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计入“投资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数据,计入财务费用,影响“营业利润”数据,最后结果是一样的。涉及的税是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