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则单独计算纳税,没有“年收入低于12万的,年终奖先填补进去再计税”的规定。
麻烦您补充一下:“小Y未通知公司”,事后公司认可了吗?就是说,这20万元公司给小Y了吗?还是公司没有认可这笔预付款,没有给他钱,他进货、拿发票来才陆续把钱给他?
上面是指“年”平均工资,而且是“上年”。如您所列,文件已经明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不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因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不结转固定资产。
捐赠是按照市场公允价作为捐赠价格,对方开具捐赠票据也是依据你们捐赠物资的市场公允价值开票的,所以您开票需要按照销售价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也就是说,此次文件规定全额扣除包括以下几项:
(一)捐赠现金(款项),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二)捐赠物品(并非“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以上二项,此次文件没有提及所需票据,是因为之前文件已经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必须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如果发票后丢失,先按照发票的情况丢失处理,要求对方出具记账联复印件,按照丢失的办法先进行处理,然后在根据开红票的规定申请红字发票开具。
毫无疑问,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销售与经营业务相关,应该是经营性现金流出项
不建议做成经营性流入的减项,因为这样可能会掩盖真实的现金流状况
目前下发的只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文件中说: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这里需要各省根据自己省份情况进行安排,因此细则需要看您所在省的下发情况,目前如果你省还没有细则,请等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