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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由香港公司代付的合理性,若伦敦公司实际是提供设计服务给上海公司,那么这笔设计费应由上海公司支付。若用代付,由香港公司代付之后,您再按代付付给香港公司,需要您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的代付按代垫协议不交税金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从合规角度考虑,建议您确定下设计服务的实际接受方,由接受方来支付设计费。
若设计费没有满足税务协定的常设机构规定,是可以申请免所得税的,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实际并没有多少税负。
您好,目前一些地市税务机关(厦门,天津)都要求要有租赁合同,然后,并要求开具相应的租赁发票,公务发生汽油费,过路费区分清楚可以扣除,从合规性角度出发,以发票列支更为合适,租金可以以名义租金500元或800元,免交增值税或个税,这样员工也可以得利。
如果不考虑税前扣除,个人无租给公司使用是不收增值税的(不适用核定租金),也不需要扣缴个税,但按照每公里补贴的方式可能会被认为变相支付租金,也要按租金缴纳个税。
两个公司一是按借贷业务处理,有息或无偿借款,但涉及增值税等税收;二是通过投资方式转入。
员工国外出差,通常按费用发生当天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无法确定费用发生时间的按报销当天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个人可以、也有义务为您依法、据实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麻烦您补充一下计算错误的原因?是因为销项税额适用税率高了,还是进项税额少抵了?或者其他原因?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则销售产品及安装调试,应当一并按照销售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质保服务适用6%税率。
一、增值税作为建筑服务的安装,其标的应为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固定化;如上所述,销售电子产品之“安装调试”,显然标的乃是动产(若非如此,另当别论),事实上属于组装、调试服务。组装属于加工劳务,税率与销售产品一致;而调试服务,则适用混合销售规则,一并按照主营(显然是销售产品)开具发票。
二、质保服务,属于另外一项服务,则可依据其他现代服务开票。
主要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主要考虑金额以及作用两个因素,主要参考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综上所述,若因此支出而致资产有新的用途、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且支出金额达到原值50%以上等情形,则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否则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建议一并列作固定资产(消防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上述各项,构成消防站,其实属于“以相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理应一并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也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消防设备、器材与之类似)。
虽然某些表格会将此类设施设施列为设备(动产),但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的附属设施(与房地产企业开发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个道理)。而一经销售、安装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确认,不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