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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劳务支出还是工资支出,不能单纯看是否签订合同,需要根据实质进行判断,如果是非独立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工资薪金科目发放工资,汇算清缴时,应该包含在工资总额中,需要填报工资薪酬纳税调整表。如果是劳务关系,需开具发票,作为劳务费核算,汇算时不需要填报工资薪酬纳税调整表。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因此,使用权资产应自租赁开始当月起计提折旧,而自合同结束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4月不再计提折旧)。当然,这样不代表您账面还有一个月余额未提;您原本算计提月份时就不应当包含4月,即到3月已经计提完毕。
租赁结束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等对冲即可,与固定资产处理类似。
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没有针对个体户单独的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的支持政策:
首先,税收方面。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现在对于个体工商户,房租也是一个不小的支出,关于这方面,市场监督总局表示各地要制定减免政策,特别是对于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并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商贸流通、餐饮食品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其用电、用气价格享受国家出台的阶段性降低成本的相关政策。
其次,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并且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还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除此之外,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还提出便利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充分运用好全程电子化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如果上述快递费完全在境外发生,而对应的货物也未在国内使用,原则上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发生”有不同理解,认为支付方也需要在境外,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所得税方面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取得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如上述发生的运输费用不涉及国内运输部分,则不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请把具体问题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您公司面临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需要主动调增)的情况,但不知对方让价是否能够弥补税收损失。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实体符合,程序不足;且听我一一解释。
一、实体符合:即“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程序不足:
(一)文件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您虽自称“做了坏账损失处理”,但却“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那么您的分录应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这还不叫“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上述分录乃是坏账准备计提,只是一种估计,并非确认损失。在此基础上,您应再作如下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文件要求“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也就是说,您公司需要留存“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以备查。
未到账的注册资金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你需要进行错账更正处理。
需要,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您好,应该计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在通过折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但是研发用房屋所提折旧,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只是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房屋折旧费未在列举范围内,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