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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广义上来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类型是包括跨境的各项劳务费(主动所得)的,但从实际征管来看,由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所得是肯定有特定的支付方,且支付方通常能够找到国内支付款项的一方,所以通常可以直接采用圆圈扣缴的方式。但对于跨境劳务来说,由于有的交易涉及多方,所以直接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难度较大,所以对于跨境劳务(主动所得)来说,除了源泉扣缴的方式外,还有诸如像指定扣缴等其他模式。故该题的答案为ABC.
一、“抵扣”乃是增值税术语,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应为“扣除”。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虽然您提及“未抵扣完毕的后期还可以抵扣吗?按照原来政策是一次性当期抵扣”,但其实即使过去,二者并不矛盾;当期全额一次申报扣除,若出现亏损,结转后期(一般五年内)弥补亏损(相当于继续扣除)。现在仍然如此。
您好,1.如果实际由买方承担税费,则不能用DDP贸易方式。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DDP,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DDU:未完税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指卖方负责租订运输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清关货物运抵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费用、风险的贸易术语。
2.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更正为贸易方式为DDU,这样货代要么给买方开具发票,要么按受托方式将海关开具给买方的进口税费凭证交给买方。
3.
支付关税或增值税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当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注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上述“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则相关业务可以依法免税。
注:文件中“提供某某服务……免征增值税”,即针对“服务”,而非“企业”。
一、您首先结转因免税政策而多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一)如果上述税款已经缴纳,则会产生“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即可。
(二)如果上述税款尚未缴纳,则“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尚在,此时借贷相抵即可,也就不用缴纳了。
二、至于免征增值税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您既然“进项税在2月份申报时做了转出”,那就不用再管。
如果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矿山的设备属于专用设备类的工程机械。
按照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所以所得税的计提折旧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是不一样的,您折旧应该按照所得税的分类标准计提,所以您说的装载机和挖掘机应该属于矿上的开采加工用的机械,应该按照最低10年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也就是说,“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您好,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为。无偿为别人提供服务,只要不是违法的服务,这是企业和个人的权利,所以,没有问题。有了经营地址,除非对经营地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能办下营业执照。
对方违法经营行为,是否会连带到提供场地一方,关键还是要看提供场地方是否有过错,比如,明知对方利用办公场地是在销售毒品,却仍然为对方提供,那就有责任了。网上有个案例,供参考:http://news.sohu.com/20130828/n385251145.shtml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综上所述,“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包括契税、市政配套费。
当然并非不可,只是需要把握“合理”。
举例来讲:假设有限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若从其妻子进货,高于市场价格,则侵犯公司、进而侵犯了其他股东利益,当然不可以。又比如个体户税负高,有限公司税负低,则若低于市场价格进货,也违反税法规定。
一、总公司、分公司如果独立核算、独立登记,并非不可存在业务往来。
二、然而,具体到您的情形,由于分公司没有资质,则分公司无法从事相关业务(打个比方:张三有权利开车,前提是得考了驾照)。
那么,只能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组成部分,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如上所述,“独立承揽业务(无论总包、分包)、开具发票”则为资质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