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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暂时没有,近期应当执行不了,建议关注相关信息,以相关机构最终通知为准。
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您好,模式的选择,可能不单独要考虑税的问题。一种是自建,直接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股东,此时股东所得要按公允价,适用股息红利计征个税;贵司分配商铺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要视同销售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方式税负重一些,但产权明晰,不会有法律纠纷。另一种方式是不实际分配,而是以众筹模式拥有,即资产在企业名下,但另外约定所有权归相应的股东所有,这种模式下,没有转让的相关税费,以分红的形式享有相应的收益权,但会有法律纠纷,建议谨慎决策。
一、全面营改增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通常自行(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即可,也包括建筑企业。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确实存在比例限制,详情可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目前此政策仍在执行。
三、销售策划并非销售代理,策划支出也非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策划其实属于广告宣传范畴;但若以“销售策划”为名,行“销售代理”之实(比如“策划人员”直接对接客户,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策划费用”),自应据实按照“销售代理”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按月与工资同步支付,作为工资薪金;否则可以作为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行业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您好,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合并报表中不需要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对于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在母公司一方,子公司少数股东不需要承担,因此合并报表不需要调整。
您好,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是按月低于10万元就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上海地区是按综合所得扣税的,效区是3.5%,市区是5%,出租方不愿意代开,可以协商,将租金算进去再开票。
此属于违规发票,建议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分类:加工劳务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其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皆为“劳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摊位费”,实际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若为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增值税税率9%;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此摊销购建于营改增之前),则增值税征收率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通常,“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而并未指定用途,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一、会计方面: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税法方面:最低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另外,税法还有加速折旧、一次扣除等优惠政策,可视具体情形依法适用。
企业应当分别依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若有差异,依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