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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投资亏损”是否实际发生。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购买A公司20%股权,权益法核算,花了1000万,这是成本。今年A公司赚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贷:投资收益 400万
这时候,甲公司税法上不确认这个收益,因为A公司并未实际分配。(当然,实际分配也不用交税,因为另有免税收入;但那时税法上要确认收益了。)
反过来,今年A公司赔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4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显然,甲公司税法上也不确认这个损失(其实,您也可以把这个理解为“收益收益”负数,无论正负都不认的)。那么,甲公司550万卖了这个投资,赔了450万,这个450万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总之,以“实际”为原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您实际上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日期按什么时候开始。
三、增值额=收入额-(房价+税费)
其中,房价依次按照“评估成新折算”、“发票金额另成”以及核定计算确定。
您好,电镀行业有环保和资质要求,这块是市场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管理的。从税务局角度,只要未少缴纳税收是否超范围不是税务局考量的问题。
您说的纳税主体一致是什么意思?是如果开票的话,开票方和受票方一样吗?那么无需开具发票的,属于在自己公司就餐。
答复:可以出口退税,但是要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备案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上述单证应当约定由买方及时提供给卖方。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
严格来讲,既然属于“物业行业”,则只有“物业服务”收入,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当然,无论会计准则,还是税法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为营业收入,其实区别不大。
参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2924
首先,地方发布的文件一般有使用范围,仅限于发文省份适用,这部分文件在异地不适用。且目前尚未知悉发布此类文件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举个例子哈: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1000元,就是衣服款而已。您不用说支付给商场200元(他的净利)、税点150元、成本450元、房租50元、水电费50元、销售员工资100元,您不用这么分,那是商场分的。您就是支了1000元衣服款。
这儿也是一样,没有那么复杂,别管叫什么名目,还分开了——没必要,就是“监理费”,开监理发票来就行。补助用不着您给,您付的是监理费。
这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人力资源服务
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综上可知:
劳务和服务同一辈。至于劳务派遣服务,应当喊“劳务”一声“(伯)高祖”。而人力资源外包,其父乃是“经纪代理服务”,与“劳务派遣服务”则是“堂兄弟”关系。
方案可以自行决定。
对于分公司而言,账务处理一样的,既然期限不足一年,无论从子公司租,还是从物业租,都可直接确认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之类,明细科目可以是“租金”之类)。
对于子公司而言,如果转租给分公司,就确认租金收入,其向物业支付的租金就是成本。如果终止租赁合同,则把剩余租赁负债冲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