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这个属于此前的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只要提供会计核算处理材料备查就可以,另外何时申报,各地有不同,比如有的地方要求必须实际处置掉后再扣除,有的地方,比如新疆就要求可以预估后提前扣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号:新国税函〔2013〕338号 发布日期:2013-12-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企业专项资产损失简化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统一使用erp资产管理系统的企业,发生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的,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核查工作。
现在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我理解:如果直接减免的话,应该按照减免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比如免税就无需账务处理,如减半就是按减半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如后续有明确文件规定,请遵照规定
划分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税务部门对于划型就是根据上述标准,不会自己再出台标准
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竣工结算,投入使用后结转固定资产
如果是厂房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
不可以抵扣,虽然增值税进项扣除凭证中有一类是完税凭证,但因为您这个利息支出,而贷款服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您好,该业务不能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贵司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形式发票(如有可能附加一个说明:该形式发票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代扣相关税费的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如您所述,房产12月转为固定资产,则确实应当1月计提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至于何时缴纳,则取决于核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何时缴纳,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您所买房屋若与工作单位处于同一地市,则不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