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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环保税在企业实务中怎样操作?具体的污染物种类怎样确定和征收项目相符?提交资料由税局核定还是企业自行匹配分类?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排放量需要专门设备测量吗?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也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税局是否认可企业自行测量的结果?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怎样确定排放至的处理点是税局认可的集中处理场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很简单,您假设把房子卖掉,然后用卖掉的钱用以分红即可。
一、卖房子,当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同理,您是拿房子分红,股东也可视为取得分红款,再拿这个分红款去买这个房子。分红金额当然也是房子市场价值。而股东也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我们先来参考一下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再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明确区分:若已明确区分,则分别适用税率(包括是否征税);若未明确区分,则从高适用税率(一并适用征税)。
要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决定计入哪个科目,计入哪个科目都需要有合理的解释,不能虚列成本支出。
除非你之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否则任何类型企业账务处理,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是没有影响的。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行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他行业没有这个说法,因此,你变更行业归属,不会对企业产生影响。
您好,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设“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研发费用,领用材料用于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领用的材料可结转到销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跨年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是对上一年度(假设是2019年)或数年度产生的会计差错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补调整,与调整当年(假设是2020年)的“本年利润”并不相关,因此按照第一种做法,则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损益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影响调整到发现当年(2020年)的报表上,处理程序上不准确;第二种做法更为稳妥些,在对汇算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样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后,直接结转“未分配利润”,原则上还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的年初数。
没理解您的问题,什么叫法人股东股权转到自然名下代持?是对外显示是自然人股东,但实际是法人股东的股权吗?这种代持是真实的行为吗,但从税法角度,如果发生了股权转让才涉及税费,比如原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有议价,如果有就涉及所得税,还有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即使你实质是代持,但形式上就是股权的转让。
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合同和一些权力许可证照、账薄等进行缴纳,你说的明股实债,是体现投资入股的话,会涉及注册资金的印花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建议参考 黔科通[2019]24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二)所需资料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以及文中提到的相关附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这需要看你们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如果就是场地使用合同,合同价款也明确就是使用费,那只能开具场地使用费。开出来的其他内容发票是不正确的。
场地使用费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是9%,而补偿是不需要缴纳税金的,无需开具发票,物业增派人员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可以开管理服务费的发票税率是6%。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