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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还是在管理费用核算,二者其实并不排斥。比如过去计提印花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是既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又在管理费用核算。当然,现在不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了;道理其实一样。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事实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性质上与上述教育费附加类似,也可通过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在发票备注栏备注相关内容,则此发票并不合规,无法用于计税。
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一、是否单独核算,可以自行决定。
二、如果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购买物品),自然需要取得发票;若工会单独核算,发票应当开给工会。
三、若工会单独核算,则工会发生支出,发票应当开给工会,不能开成总公司。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但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提交任何资料进行备案,原则上以拆迁行动后的次月即可自行停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财务方面建议参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备查: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一般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支出与损失部分则从专项应付款核销,补偿款不足部分计入企业损益,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一、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一次性申报抵扣即可)。
二、如果只是一般修理、维护,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三、如果因为大修,而有新的用途或者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且支出金额达到原值50%以上等情形,则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只是一般修理、维护,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如果因为大修,而有新的用途或者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且支出金额达到原值50%以上等情形,则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三、如果完全不能使用,报废处置,则结转营业外支出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您好,借款是用来发放工资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减少的,与注销无关。而公司向法人代表借款属于应付账款,属于企业的债务,如注销时没有偿还法人代表的借款,应当并入公司当期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方面属于长期无法支付的款项),建议还是把法人代表的借款偿还以后再注销为好。
涉税方面须注意:从法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您公司对境外总部支付服务费,如果该费用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您公司应按规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非居民企业(境外总部)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境外总部)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如果违反独立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会计分录并无区别,但无法进行抵扣、扣除。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您好,您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合同在国外签订的,您公司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因此您公司不是该研发设计合同外方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代扣代缴该项技术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3.设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您既然说“现已退”,又说“留做以后月份抵交”;那么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税到底退了没有?或者说,钱到底拿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