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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上即为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如上所述,如果销货、开票、收款,皆由子公司完成,则税法问题不大;当然,既然总公司中标,而由子公司履行,则涉及业务真实性认定问题,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至于其他方面(比如合同、经济法规),建议与律师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上述人员属于企业雇佣人员,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如果并非企业雇佣人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正因为涉及到关联方,则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计税依据”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如您所述,既然“市场价格都是低于5000元”,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此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比如找其他企业,拿其他非关联企业间同期同类房屋租赁合同给主管税务机关看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综上所述,出租房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收款”(无论何时)、“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服务完成”、“开具发票”(开票前提乃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经营收入确认)之先发生者。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房产原值按照以下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占用土地账面价值+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解答: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此,我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二)新建房屋的建成,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把问题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如果香港母公司符合香港税收居民以及“受益所有人”身份,可以直接按照税收协议的优惠税率7%缴纳相应税款,上述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例如您公司预缴增值税1000万元,自然应当依据100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来您公司清算退还增值税200万元,这相当于是对您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最终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然应当随之结算而退税。
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附征规费道理相同。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代扣代缴问题:如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介绍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所介绍客户均为境外客户,在国内亦无办事处或公司,该企业也没有派人到国内进行沟通),从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上述代理劳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无需代扣;增值税方面目前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支付方为境内贵公司,而且业务牵涉到国内的货物,因此大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支付佣金行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附加。
2. 根据以下原则,贵企业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替其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如单笔付汇如超过5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需持与境外企业签订的相关经纪代理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至于是否是三方合同没有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新政策疫情期间通过政府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武汉捐款 是可以全额扣除的,这个全额扣除的意思,就是不受应纳税所得额30%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