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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您上面这些大棚,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没有缴纳增值税,那上述维修费就不能抵扣;如果属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依法抵扣了。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文件中确实没有明确“委托生产”是否属于这儿所讲的“药品生产企业”,能否适用这个政策;谨慎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企业具体给客户干了什么活?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个可以的,不是不相容的职务,制单指的是填写凭证,登记指的是登记账薄。
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的区别如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各类资产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本是在企业里的资本金有国有企业入股,也有自然人入股的企业。
国有资本管理侧重于资本运营,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侧重于业务经营,管企业。
也可查看这个链接内容: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jj/2024-05-30/88273.html
丢失纸质机动车发票时,需要根据具体丢失的联次来处理:
①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②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③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答复:退货到工厂返工再出口的,可以按出口货物退运复出口方式来办理,在退运进境时,缴纳保证金,出口报关后退还保证金。此种操作不需要申报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和另外办理出口环节退税等。
对的,这就是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您所说“支撑”,具体是做什么事情或者工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