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个人理解,先要满足勾稽关系——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相等的,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填列补充资料中的各个行次,根据各行次填报说明进行填列,现金流量表一般是根据会计核算情况及报表情况推算的,不是直接根据现金类凭证填报的,所以有小额的差异也是正常的,一般就把差异体现在了“其他”行次,建议您再根据补充资料表的填报说明对照检查一下,各行次是否填列有误。
1.通常退税是按照报关单的金额计算的。
2.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是按月申报,上述情况将导致企业当月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如果是按发票金额作为账面出口收入)与当月报关单的总金额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所以需要与当地税务退税部门沟通一下。
3.若企业销售帐上金额大于报关单的离岸价,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按报关单的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差额视同内销征税;如销售帐上金额小于报关单离岸价,则按销售帐上金额申报免抵退税,差额不用视同内销征税,最终可能导致企业损失部分免抵退税额。比如广州规定,穗国税进函[2004]40号文规定,如生产企业销售帐上金额大于报关单的离岸价,按报关单的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差额视同内销征税;如销售帐上金额小于报关单离岸价,按销售帐上金额申报免抵退税,差额不用视同内销征税。
其实,外国公司(您说的“外国公司”,是指真正位于国外的公司吧,而不是境内的外国投资的企业,是吧)即使是扣缴义务人,那人家也不是咱的扣缴义务人呀。人家在境外扣了税,会交给人家国家税务局,不会给咱的。
基于您提供的信息,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或许您在想“小型微利企业”这个优惠政策,是吧?其实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并非国家限制、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这样才是“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5%呢。
其实呢,这两个规定,从原理上讲,都是一样的。通俗来讲,就是建完次月开始计税。有“聪明人”或许会说,那我们不办理“验收手续”,是不是不用交了?所以还有另外一条:不办手续,已经使用了,就算建成了。也要交税。所以不必纠结“字眼”。真正建成次月,就发生纳税义务了。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收入×100%
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税额/销售额×100%
这个可以不用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餐饮作为一项“服务”,其实并无单位、数量概念,因此不填符合“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等要求;反之,勉强填了,反有“画蛇添足”之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说的税款损失指的是什么,怎么形成的?
是的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或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不保本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保本型、保本保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型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现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 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 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 非报关快递出口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和普通商品一样,以“0110”方式报关出口的。其退税也是参考一般贸易出口的普通商品的退税要求。收取外汇,适用退税,不能收汇,适用免税。这种属于最常见的模式,通常适用于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属于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处理,出口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模式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涉税问题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无法享受出口退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规定,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以“3010”方式报关出口,企业一般默认是不收汇的,适用免税。如果企业收汇了,可以适用退税政策的。也只有收汇了,才能适用退税政策。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 非报关快递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货代公司报关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货物,有着免商检报关便可以出口的优势,这是海关针对对国际快递方式出口的绿色通道,这种方式称为快件报关,只需要填写运单和随货一式三份的商业发票。快递方式寄送,未取得企业自己名义的报关单,适用内销征税政策。对于向境外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如果采用该模式的话,需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财税〔2008〕24号”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面各项,则需要正常依照税法缴纳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DDP(Delivered Duty Paid,交货后完税)进口增值税的承担方是卖方。根据DDP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进口国的税费。因此,在DDP条款下,进口增值税是由卖方支付的。海关进口增值税,DDP条款下,报关单和税单上的进口商还是实际进口商,而不是货代。所以只要进口商拿到原始进口增值税税单,就可以直接抵扣进口增值税。DDP术语下,进口环节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国内进口企业。外商承担税费,本质海关增值税还是包含在买家付款的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