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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对方给您开票的票面税率乃是9%,票面税额按照9%税率计算得出,此税额您可依法抵扣。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对方给您开票的票面征收率乃是3%,票面税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得出,此税额您可依法抵扣。
当然,可以抵扣者限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应根据具体业务来填写。如果销售和安装未分别核算应按混合销售来判断缴纳增值税。因此摘要栏应根据缴纳增值税的税目来填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使兼职也只是兼职员工个人不用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任然需要缴纳。企业按兼职发放工资,这样依然不可以少交社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机票代订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属于中介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不同于公告规定的机票的普通电子发票,因此,代订服务收取服务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旅行社代订的飞机票,取得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客运输”的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如果上述过户属于有偿的资产转让行为,原价理解为3者相加,则(注意:原价成交可能会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或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存在被税局调整的可能)
母公司:
——增值税与附加(原价转让):(14079208.61+422376.26+77991)/(1+5%)*5%*1.1
——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14079208.61+422376.26+77991)*5%进行核定征收,但也可以申请查账征收,计算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扣除项目金额=14079208.61(1+5%*5)+422376.26+77991,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适用税率。按原价转让理论上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14079208.61+422376.26+77991)*0.05%(产权转移书据)
——所得税: 由于折旧的原因,上述计入资产处置损益【(14079208.61+422376.26+77991)-母公司账面计提折旧后的净值】*25%(适用税率)
子公司:
——契税 按照 (14079208.61+422376.26+77991)*3% 征收
——印花税:(14079208.61+422376.26+77991)*0.05%(产权转移书据)
您好!
从会计的角度而言:资产只要能证明为企业所持有,并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些二手设备就可以直接在会计上列入折旧,并影响当期利润,或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投资,前提是企业保留了能证明上述资产为自身所有的其他证据,例如合同、收款收据、入账记录等。但在上述材料均缺失的情况下,在投资入股时可能会由于权属不明影响到相应的出资效力和引起内审的质疑。同时建议在入账或投资时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合理估值,避免作价不公允的情况出现。
从税法的角度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企业是因为下划线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可以通过其他资料进行佐证后予以对折旧税前扣除,但如果不属于上述原因,则税前不能进行折旧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也就是说,虽然您多预缴税款,但是如果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已经全额抵减,自然不能在以后预缴时重复冲抵。
具体情况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依照税法倒推为含税租金(各税种算法并不相同),依据含税租金开具发票。
首先您须明白,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其他税种也是一个道理。这里最关键之处在于您须将税后租金依照税法倒推为税前租金,依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后(除了印花税双方缴纳,其他税费法定缴纳义务人皆为出租方)得出税后租金。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综合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实际计算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而且涉及不同计税方式(价内、价外)、税率或者征收率等诸多因素,无法为您综合举例。只能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方程式计算一下;道理既明,其实只是数学问题了(也可以到当地大厅,告知税后租金,请税务人员帮助计算)。当然,承租方印花税不必参与倒推,这本身就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必包含于租金之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九)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外,土地租赁还会涉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千分之一)、企业所得税(25%)。若符合其他优惠政策,则另当别论。
预缴增值税需要另外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照规定当期可以抵减的预缴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