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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区分不同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1、在开发前期接临时电施工用的变压器,应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2、该变压器服务于某一主体单项工程中。可直接计入该项目“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3、该变压器独立使用并服务于小区内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4、该变压器属于小区变电所项目内的配套设备,计入“开发成本-公共设施费”。
项目完工,转入“开发产品”。
工会不用填写税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关于提供“税号”,相关政策仅仅要求对象为“企业”。(独立核算)工会并非企业,开具发票自非必须填写“税号”。
一、照您所述,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本公司只是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由于往来科目随即冲销,其实也不涉及合并分录。
二、事实上,上述处理,子公司承担人工成本,母公司并未发生人工成本。但是,员工确实为母公司所用,其实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能不为税务机关认可扣除。
您好,异地社保问题:
目前在全国这个范围来看,社保是没有在全国联网,所谓的“统筹”一般是以省和市为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如不方便转移,可由职工提供北京社保部门开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凭证,留单位备案后,经上海社保局认可,在上海发工资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保。应注意:不可重复缴纳社保,因为重复时间段内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不能累计,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保,但比较麻烦。
【政策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事处租房费成本列支问题:
境内公司设立的办事处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所以其发生的租房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可在公司列支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支付相应款项,代扣各税费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代扣代交附加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低开价”是什么意思?
您好,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准备资料上报授信,履约保函担保方式为100%保证金;授信批复完成,单笔提用保函,提供保函相关资料;这个一般开户都能办理。具体格式要寻问开户银行。
一、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如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依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则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则无法进行抵扣,相当于直接按照销项税额纳税。
二、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此时是否取得进项发票,与增值税计算无关。
三、如果您是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则可以直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则应纳税额与收入、进项皆无直接关系。
您好,《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针对你所描述的操作方法,款项支付供应商,由供应商支付承运方,显然违背了规定,可以分开,材料款项支付供应商,运费支付承运方,分别开票就可以了。
公司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六)财产租赁所得;
您好,具体要看你和村里对土地如何使用,从形式上来看是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 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
2. 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3. 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 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
这要视租金金额而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出租房屋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