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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账务处理: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如果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还需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小规模纳税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由于增值税免征,自然不需征收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无需账务处理。
2、开票:开票时直接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3、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规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您公司购进产品平进平出,如果能证明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定价偏低,应该没有问题。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四)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账务处理上如果是免税,直接按照价税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即可
您好,目前很多地区在基层执行层面,都要求一律居家隔离14天了,这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应当支付全薪,可以引导使用年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您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不属于本次政策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您好,1.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2.借: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至于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收入,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同时,基金会把接受的捐赠收入再支出称为事业性支出。
借:事业性支出
贷:存货等
3.您是问基金会咋处理是吗,捐赠如何做账请参照2;
企业通过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给企业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物资捐赠含是以基金会的名义。
4.一般基金会都有全面成套的管理制度,不知您那个基金会的,您看一参阅一下这个制度:
http://www.cfpa.org.cn/information/management.aspx?id=7
5.请关注各地通知,一般都有流程,比如以下链接:
https://www.docin.com/p-2195128354.html
6.具体请看一下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征税款的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收款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就计入了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您好,北京市仍需要在劳务所在区预缴,可以网上办理。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